備查文號:97.11.27(97)富壽商發字第339號
最新修訂文號:98.04.27 金管保三字第09802546540號
98.06.01 富壽商品字第098001號函備查

備查文號:97.11.27(97)富壽商發字第339號
最新修訂文號:98.04.27 金管保三字第09802546540號
98.06.01 富壽商品字第098001號函備查
一、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以事故發生日為基準,按下列三項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已繳保險費總和(累計所繳保險費總和扣除累計減少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保險金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全殘廢程度者,以殘廢診斷確定日為基準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已繳保險費總和(累計所繳保險費總和扣除累計減少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保險金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若殘廢診斷確定日後有申請減少保單價值準備金者,將扣除所減少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後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三、祝壽保險金
於保險年齡達111歲仍生存者,按「已繳保費總和」、「保險金額」、「保險年齡到達111歲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三者取其高者給付
「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期間:終身(至保險年齡到達111歲)
二、繳法/繳別:彈性繳(限匯款)
三、投保年齡:15足歲~90歲
四、投保限額:30萬~6,000萬
五、保費限制:首期保險費:保險金額50%(含)~100% (含)
累計所繳保險費:不得超過保險金額的9倍且不得超過6,000萬
六、保費費用率:依所繳保費乘以下表之費用率計算,由每次所繳保費內扣除。
**本網頁內容僅供商品簡介之參考,詳細內容請以保單條款為準 **
2.本保險為利率變動型商品,其保單價值準備金依宣告利率變動;宣告利率將隨經濟環境波動,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本公司不負最低宣告利 3.宣告利率並非固定利率,會隨本公司定期宣告而改變,宣告利率之下限亦可能因市場利率偏低,而導致無最低保證。 4.本商品經富邦人壽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 5.本商品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6.稅法相關規定或解釋之改變,可能會影響本險之稅賦優惠。 7.消費者於購買本商品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如要詳細了解本商品之附加費用或其他相關資訊,請洽業務員、服務人員、服務中心 8.本商品保險保障部份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之「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專戶」保障,但若有「投資部分」屬於分離帳戶者則不列入安定 9.本商品為保險商品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保障,並非存款項目,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10.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108號14樓/電話:(02)8771-6699
率保證之責。
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富邦人壽及其負責人依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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