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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富足人生終身分紅保險

備查文號:99.03.05富壽商品字第099042號函備查
                     99.05.31富壽商品字第099118號函備查

商品特色及功能:

◎保障功能全方位,世代安心
 終身安心保障,一次享有壽險保障+分紅收益+祝壽給付

◎終身享有分紅機會!
 紅利給付多樣化,除終身享有分紅機會外,繳費期滿再享3倍年度紅利。

◎提早規劃富足人生,恣意生活真享受
 富足人生年年享受,年年領回保額10%生存金紅利

商品內容: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等級程度之一者,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
   
一、身故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
   
二、依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的「年繳保險費總和」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之餘額 
   
三、身故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將「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
    用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致成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改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係指本公司將各期「所繳保險費」依2%之年利率,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保險年齡到達111歲仍生存者,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
   
一、保險金額
   
二、依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的「年繳保險費總和」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之餘額 
   
三、保險年齡到達110歲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生存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111歲前(不含保險年齡達111歲當日),到達第二保單週年日及日後每一保單週年日,生存且
    未致成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按保險金額的
10%給付。

*「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之保險金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數額。

保單紅利(非保証給付項目):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根據分紅保險業務上一會計年度的實際經營狀況,於會計年度結算時,核定屬於該年度分紅人壽保險單業務之分紅前稅前損益,且由本公司簽證精算人員向董事會報告可分配保險單紅利,經董事會同意該年度紅利分配金額,並分配予要保人。其給付項目如下:
一、年度紅利:本公司於紅利宣告日後之保單週年日給付「年度紅利」予要保人。若該給付紅利年度之保單週年日於紅利宣告日前者,則統一於紅利宣告日後十五日內給付。本款紅利之給付,以給付當時本契約有效者為限。
二、繳費期滿紅利: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滿之保單週年日,按「年度紅利」的三倍給付「繳費期滿紅利」予要保人。
三、身故或完全殘廢紅利: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按「年度紅利」的一倍給付「身故或完全殘廢紅利」。

 

前項年度紅利,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四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現金給付  二、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  三、抵繳應繳保險費  四、儲存生息

 

投保範例:

30歲富小姐,為了提早規劃未來旅遊金、子女教育金及退休金,享受每年領取現金的快樂,決定購買「富邦人壽富足人生終身分紅保險」投保金額20萬,繳費20年,年繳保費69,120元(假設首、續期以轉帳繳交保費,可享1%保費折減為68,429元)


*分紅數字僅供參考,不做為未來各保單年度實際分紅的保證或推論。
*繳費期滿可領取「繳費期滿紅利」,按年度紅利之3倍給付。以本範例為例,當年度「繳費期滿可能紅利」為11,198元。
*上表累積可能紅利為各年度紅利累計加總,並未考慮「繳費期滿紅利」,並假設於各保單週年日(或紅利發放日)前一日保單仍為有效契約。
*上表數值僅供參考,實際給付金額將視實際分紅狀況、市場利率及四捨五入而有異動。

投保規則:

◎保險年期:終身
◎繳費年期:6年期、10年期、20年期
◎繳別:
  0歲~15歲:年繳
  16歲(含)以上: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
◎保費折扣:首期-匯款(主約):1%
                 首續期-富邦信用卡、轉帳(主約+附約):1%
                 續期-自行繳費(主約+附約):1%
     *主約保費之折扣上限為主約應收保費之1%
◎投保年齡:6年期、10年期: 0歲~65歲
                   20年期:0歲~55歲
◎投保限額:(以萬元為單位)
   0歲~15歲:5萬元~600萬元
  16歲(含)以上:5萬元~1,000萬元

◎附加附約: 繳費年期6年期,不得附加WP、WPA
                  繳費年期10年期,不得附加WPA
                  以投保金額一倍計算附約可附加額度
◎重要相關權利:海外急難救助服務
◎適用之附加條款/批註:生前需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重大傷殘安養保險金附加條款、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

行銷通路:

本險可以透過以下方式投保:
一、業務同仁
二、銀行
三、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代理人公司
四、直效行銷
※無開放網路投保

**本網頁內容僅供商品簡介之參考,詳細內容請以保單條款為準 **


 

注意事項

1.本簡介僅供參考,詳細商品內容及變更,以投保當時保單條款內容及富邦人壽核保、保全作業等規定為準。

2.本商品經富邦人壽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
  
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富邦人壽及其負責人依法負責。

3.本商品為分紅保單,保單紅利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富邦人壽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4.稅法相關規定或解釋之改變,可能會影響本險之稅賦優惠。

5.消費者於購買本商品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如要詳細了解本商品之附加費用或其他相關資訊,請洽業務員、服務人員、服務中心
   (
免付費電話:0809-000-550)或網站(網址:www.fubon.com),以保障您的權益。

6.本商品保險保障部份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之「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專戶」保障,但若有「投資部分」屬於分離帳戶者則不列入安定
  
基金保障。

7.本商品為保險商品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保障,並非存款項目,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8.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10814樓/電話:(028771-6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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