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新制介紹
台灣期交所自96年10月8日起推出以下新商品並實施新制 敬請交易人密切注意:
一、 新上市商品
- 櫃買期貨
- 櫃買選擇權
- 非金電期貨
- 非金電選擇權
二、 實施新制度
- 期貨跨月價差委託機制。
- 期貨價差交易部位保證金。
- 十年期公債期貨、黃金期貨、三十天期利率期貨、櫃買期貨、非金電期貨等5項商品之造市者制度。
- 所有期貨商品集合競價之收盤方式改為逐筆撮合至收盤。
- 期貨每日結算價計算方式調整為收盤前1分鐘內成交量加權平均。
- 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制度(SPAN)及期貨契約當日沖銷交易減收保證金。
註: 次近月契約當日沖銷交易之委託,請投資人須注意流動性風險。
三、交易人從事國內當日沖銷交易,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 開立期貨受託契約滿三個月 。
- 最近一年內期貨契約交易成交十筆以上(不含選擇權),其開立期貨受託契約未滿一年者亦同。
- 除期貨交易應有保證金外,最近一年之所得及各種財產計達所從事當日沖銷交易所需保證金額度之百分之三十,惟所從事當日沖銷交易所需保證金額度未逾新台幣五十萬元者不適用之。
- 須事先簽訂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書及當沖額度審核表。 敬請欲申請當日沖銷交易減收保證金作業之交易人,務必詳閱風險預告書內容。
| TOP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