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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特色及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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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五大保障、11項給付內容,提供全方位照顧。
罹癌照護、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殘保障、滿期還本,一張保單通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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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特定意外身故或全殘,保額最高3倍給付!
大眾運輸特定意外傷害享3倍保額、一般意外傷害享保額2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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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理賠不倒扣,滿期還本領回1.02倍
繳費期滿後再享10年保障,保障期滿再領回年繳保費總和之1.0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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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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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項目 |
給付內容 |
給付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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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 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註1) |
一般非意外身故保險金:
Max(身故當時保額,年繳保費總和,身故當年度末保價)
意外身故保險金:身故當時保額 x2
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身故當時保額 x3 |
契約效力終止後給付 |
2 |
完全殘廢保險金(註2) |
一般非意外完全殘廢保險金:
Max(完全殘廢診斷確定當時保額﹐年繳保險費總和,完全殘廢診斷確定當年度末保價)
意外完全殘廢保險金:完全殘廢診斷確定當時保額 x2
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完全殘廢保險金:完全殘廢診斷確定當時保額 x3 |
契約終止後給付 |
3 |
意外殘廢保險金 |
殘廢等級 |
2 |
3 |
4 |
5 |
6 |
給付比例 |
90% |
80% |
70% |
60% |
50% |
殘廢等級 |
7 |
8 |
9 |
10 |
11 |
給付比例 |
40% |
30% |
20% |
10% |
5% |
殘廢診斷確定當時 保額 X 殘廢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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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 |
事故當時保額 X 0.2% X 實際住院日數 |
同一保單年度累計最高以60日為限 |
5 |
罹患癌症保險金 |
特定癌症*: 診斷確定當時保額X 3%
其他癌症*: 診斷確定當時保額X 30% |
契約有效期間內分別以一次為限 |
6 |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
診斷確定當時保額 X 0.2% X 實際住院日數 |
同一保單年度累計最高以60日為限 |
7 |
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
診斷確定當時保額X 2% |
同一保單年度以一次為限 |
8 |
滿期保險金 |
年繳保險費總和 X 1.02倍 |
保險期間屆滿時仍生存,於契約效力終止止付 |
註1: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16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
(1)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15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2)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註2: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16歲前致成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改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係指本公司將各期「所繳保險費」依2.5%之年利率,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身故、致成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或領取滿期保險金時之保險金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保險
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數額。
﹡「特定癌症」:係指: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 原位癌 ﹑4. 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其他癌症」:係指「特定癌症」以外之「癌症」,但若「特定癌症」有淋巴結或遠側器官轉移時視同「其他癌症」。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累計上表所列第5~7項癌症保險金之給付﹐最高以 「保險金額」之2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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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範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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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小姐30歲,投保「富邦人壽鑫富防癌保本保險」保額100萬,繳費15年期,每年繳交保費39200元(假設首、續期以轉帳繳交保費,則可享有1%保費折扣:為38808元)。
情境 |
理賠項目 |
理賠金額 |
說明 |
若金小姐於37歲經診斷確定罹患骨癌,入院20天,並接受切除患部(右下肢)之住院手術 |
罹患癌症保險金(其它癌症) |
1000000*30%=
$300,000 |
其他癌症:給付以一次為限 |
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
1000000*2%=$20,000 |
同一保單年度以給付一次為限 |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
1000000*0.2%*20天=40,000 |
同一保單年度累計最高以60日為限 |
小 計 (A) |
$360,000元 |
假設一:金小姐治療癌症期間,不幸車禍身亡 |
意外身故保險金 (B) |
1000000*2倍=$2,000,000 |
契約效力終止後給付 |
總 計 領 回 (A+B) |
$2,360,000元 |
假設二:金小姐於保險期間屆滿時仍生存,成功抵抗癌症。 |
滿期保險金 (C) |
392*15年*1.02倍=$5997.6=$5998
5998*100=$599,800 |
契約效力終止後給付 |
總 計 領 回 (A+C) |
$959,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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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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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齡限制:繳費15年期0~55歲,繳費20年年期0~50歲
投保金額限制:40萬~250萬
(計入個人投保本公司癌症最高上限)
保險期間與對應之繳費期間
本契約條款樣張須於訂立契約前提供要保人至少三日審閱期間
商品文號:99.04.15富壽商品第099060號函備查;99.09.01依99.06.03金管保品字第09902077400號函修正 ;100.07.01依100.04.11金管保品字第10002523040號函修正
給付項目: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一般非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一般非意外完全殘廢保險金、意外完全殘廢保險金、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完全殘廢保險金、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意外殘廢保險金、罹患癌症保險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滿期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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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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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簡介內容僅供參考,詳細內容係以保單條款為主。 |
| * |
本商品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 |
本商品癌症等待期為90日 |
| * |
本險健康險部份之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
| * |
本商品經富邦人壽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富邦人壽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 * |
稅法相關規定或解釋之改變可能會影響本險之稅賦優惠。 |
| * |
本商品保險保障部份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之「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專戶」保障,並非存款項目,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
| * |
有關本險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之利息計算方式,可至本公司網站參考本險商品內容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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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消費者於購買本商品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如要了解本商品之附加費用或其他相關資訊,請洽業務員、服務人員、服務中心(免付費服務電話:0809-000-550)或網站(www.fubon.com),以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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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事項】
依台財保字第0920012416號令規定分紅人壽與不分紅人壽保險單資訊揭露規範之街露事项,「富邦人壽鑫富防癌保本保險(CLG) 」解約金、生存保險金及可能紅利總和與應繳保險費之累積值比例。
繳費年期:20年期
| 保單年度 |
5歳男性 |
35歳男性 |
50歲男性 |
5歳女性 |
35歳女性 |
50歳女性 |
5 |
47.6% |
44.0% |
43.3% |
47.2% |
44.2% |
43.2% |
10 |
73.5% |
66.5% |
66.8% |
71.5% |
66.8% |
65.8% |
15 |
76.1% |
70.9% |
72.0% |
74.4% |
71.3% |
70.6 |
20 |
78.5% |
75.0% |
75.6% |
77.2% |
75.2% |
74.6 |
*繳費20年期的最高投保年齡為50歲。
*依據上表顯示「富邦人壽鑫富防癌保本保險(CLG)」於早期解約對保戶是不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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