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富邦銀行

相關稅賦規定


利息所得:

  1. 計算方式
    國內銀行發行之組合式商品利息所得,扣除每人27萬之免稅額後,須計入個人综合所得稅額中課稅。預設利息所得稅計稅基礎為發行時之約定利率或依該銀行定期存款牌告利率作計算。
  2. 繳納方式
    外幣利息所得扣繳率,依中華民國政府「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應由發行之金融機構扣繳並發給憑單。

財產交易所得:

  • 根據財政部95年8月16日發文核釋個人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之課稅規定,將結構型商品交易於投資期間所獲配之超出每年約定利率總和之金額,連同結算時(含提前中途解約或到期結算)之金額,扣除原始投資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收益,均需併計該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核課綜合所得稅。若結算結果為虧損,得與該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扣抵,不足扣抵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抵之。

課稅商品

組合式商品契約(Structured Deposit)

組合性商品契約

發行機構

國內銀行

國內證券商

財產交易所得
應計稅額

契約結算前獲配之收益

契約結算前獲配之收益

提前解約or到期結算金額

提前解約or到期結算金額

按約定利率獲配之利息所得

原始投入金額+手續費

原始投入金額+手續費

 

               >0:按個人綜合所得稅率課徵綜合所得稅

               <0:將財產交易損失扣抵交易所得(適用3年度)

利息收入應計稅額

每年按發行時約定利率或該銀行定期存款牌告利率計算


(契約期間固定收益收入一律倂入財產交易所得)

新台幣27萬利息收入免稅額

       >0 :併入個人綜合所得額                ;               <0 :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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