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項  
1. 自西元(下同)2012 年1 月1 日起至2012 年12 月31 日止,凡親臨台北富邦銀行(下稱本行)各分行臨櫃首次申請成為本行網路銀行交易客戶且登入本行網銀完成變更使用者名稱與密碼(完成啟用)者,即可於本行網路銀行線上理專領取專屬優惠後享有(1)本行網路銀行每月跨行轉帳二次免手續費之優惠(當月未用完者不得累積於次月使用)、(2)網銀特定基金定期(不)定額首筆下單之手續費終身三折優惠,惟同一身分證字號於活動期間內僅有一次參與活動資格。
 
2. 本活動所稱「本行網路銀行每月跨行轉帳二次免手續費」,係指於優惠期限內於本行網路銀行進行約定、非約定跨行即時轉帳交易(不含預約交易),可享每月二次免手續費之優惠,該優惠當月未用完者不得累積於次月使用。如本行未來有新增其他轉帳交易,屆時是否納入優惠使用範圍,悉遵本行規定辦理。  
3. 本活動所稱「網銀特定基金定期(不)定額首次下單之手續費終身三折」交易手續費優惠,係指於優惠期限內首次進行網銀特定基金定期(不)定額下單之基金憑證號碼,未來每次扣款投資金額可享之申購手續費三折優惠(惟仍受最低申購手續費限制),惟該基金憑證每次扣款金額上限為等值NT$100,000元,下限為等值NT$5,000 元(等值外幣折算匯率係依本行系統留存匯率為準,且該憑證成立後若欲變更扣款金額,將不得超過本專案投資金額限制之上下限)。  
4. 本活動所稱「網銀特定基金定期(不)定額首筆下單之手續費終身三折」交易手續費優惠,投資標的僅限包含下列特定系列基金:(1)國外:貝萊德、摩根富林明、富達、施羅德、景順、聯博、霸菱、UBS、天達、法巴、鋒裕、百利達、安本、保誠IOF、保誠M&G、ING(L)、法儲銀、SAM、GAM 系列基金、(2)國內:富邦、國泰、安泰ING 系列基金。  
5. 本活動之優惠須於本行網路銀行線上理專領取之後生效並於優惠期限內使用完畢,所謂優惠期限係指網銀新戶登入本行網銀完成首次變更使用者名稱與密碼(完成啟用)之後前三個月(含啟用當月跨之後兩個月),若優惠期限末日適逢例假日,則優惠期間不另外進行順延。例如陳先生於2012 年6 月19 日完成網銀啟用,則優惠期限為2012 年8 月31 日,其中基金優惠須於2012 年8 月31 日前使用完畢,轉帳優惠則分別於2012 年6 月、7 月、8 月各有兩次優惠。  
6. 本活動所適用之基金優惠費率及專案標的,係以優惠期限內契約生效為限,如為基金預約交易,將以實際生效日適用費率為準。已使用手續費優惠之預約交易,若取消該預約交易者,則將喪失該手續費折扣優惠資格,且不得再行申請使用。  
7.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行相關作業辦法辦理。  
     
基金警語  
提醒您 委託人透過本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基金』業務應注意事項:  
1. 基金投資非屬存款保險承保範圍。基金投資具投資風險,此一風險可能使本金發生虧損。
 
2. 基金並非存款,委託人須自負盈虧,受託銀行不保本不保息。受託機構除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外,不保證本金之安全或獲利,投資所可能產生的本金虧損、匯率損失、或基金解散、清算、移轉、合併等風險,仍均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3. 本行銷售之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委託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4. 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境外基金含分銷費用)已揭露於基金之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中,委託人可至本行營業處所索取或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 (http://www.fundclear.com.tw )中查詢。  
5. 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  
6. 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7. 委託人因不同時間進場,將有不同之投資績效,過去之績效亦不代表未來績效之保證,委託人應慎選投資標的。  
8. 部分基金可能持有衍生性商品部位,可能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100%,可能造成基金淨值高度波動及衍生其他風險。  
9. 委託人之交易如經基金公司認定為短線交易者,基金公司或銷售機構可拒絕受理申請轉換或申購要求,並可請求支付一定比例之贖回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費用標準均依各該基金公司之規定。  
10. 基金交易係以長期投資為目的,不宜期待於短期內獲取高收益。任何基金單位之價格及其收益均可能漲或跌,故不一定能取回全部之投資金額。  
11. 基金交易應考量之風險因素如下:1.投資標的及投資地區可能產生之風險:市場(政治、經濟、社會變動、匯率、利率、股價、指數或其他標的資產之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產業景氣循環變動、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法令、貨幣等風險。2.因前述風險、受益人大量買回或基金暫停計算買回價格等因素,或有延遲給付買回價金之可能。  
12. 委託人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時,需瞭解並同意本行可能得自交易對手之任何費用,均係作為本行收取之信託報酬。  
13. 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故此類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此類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委託人,請委託人審慎評估。委託人投資高收益債券基金(此類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可能涉及本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  
14. 投資於中國之基金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以掛牌上市有價證券為限,且投資於前述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佔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不得超過法令限制(目前國內投信基金為百分之三十、境外基金百分之十),故並非完全投資於大陸地區有價證券。另投資人亦須留意中國市場政府政策、法令、會計稅務制度、經濟與市場等變動所可能產生之投資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