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萬利
如何開戶(開戶約定條款)
壹、一本萬利帳戶一般約定事項
- 一本萬利帳戶係整合台幣綜合存款、外匯綜合存款、授信及信託業務於同一帳戶,立約人得依與貴行約定方式辦理台幣、外匯存款之存取、質借、理財性貸款及國內外基金之申購、贖回、轉換等業務。
- 立約人開立本帳戶時,關於戶名、留存印鑑等事項,應依貴行有關規定及相關法令、解釋或金融同業慣例辦理。嗣後留存於貴行資料如有更動,應依貴行規定辦理變更,如立約人於資料更動時未即時依規定辦理變更而致任何不便或遭受損害,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 本帳戶之台幣、外匯存款利息依貴行對各幣別存款之規定計算,並按期依原幣別自動存入本帳戶內。台幣活期性存款及定期性存款適用按日計息者 ,一年以三六五日為計息基礎.倘貴行認為有必要調整利率時,貴行得逕予調整,毋庸通知或取得立約人同意。
- 立約人與貴行一本萬利帳戶之往來方式,除利用各種自動化 (電子化)設備或依約定轉帳、扣繳外,存款之提領立約人選擇有摺方式往來者,以出示存摺及原留印鑑為憑 ,惟 選擇捷利戶者其台幣存款之提領應提示金融卡並以原留印鑑及金融卡磁條密碼為憑 。
- 立約人對於存款之存摺、取款印鑑及金融卡應自行妥善保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或其他脫離占有情事時,立約人應立即依貴行規定辦理掛失止付,在貴行受理掛失止付手續未辦妥前,如印鑑存摺係真正,貴行不知情而付款或金融卡遭冒用所生之損害,貴行不負責任,立約人仍應負責清償,已經付款者,視同對立約人為給付,已生清償效力。
- 第三人冒用或盜用通提號碼、密碼時,所致損害由立約人自行負責,惟因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致通提號碼、密碼被冒用或盜用所發生之損害,應由貴行負責。
- 立約人各項憑證或其簽章雖有被偽造、變造或塗改等情事發生,貴行如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仍不能辨認,而認為相符予以付款者,其發生之損失 貴行不負賠償之責。
- 存匯入款如因誤寫帳號、戶名、金額、操作錯誤或電腦設備故障等原因,致發生誤入立約人帳戶內或溢付情事者,一經發覺,授權貴行得隨時、一次或分次於立約人帳戶之存款內扣還並更正帳戶紀錄,如存款已不足扣還,一經貴行通知,立約人應即返還之。逾期未返還者,授權貴行得逕動用質借及其他授信額度。
- 立約人得持存摺於營業時間中至貴行各營業單位臨櫃或利用補摺機登錄相關交易記錄,或透過自動化服務機器查詢存款、基金餘額;對於未發予存摺者,貴行應定期寄送對帳單,以供對帳參考。倘立約人對交易內容或帳戶餘額有疑義,應於對帳單發送日或事實發生日起七日內以電話或當面向貴行查詢,或以書面提出異議,逾期未提出異議者視為 貴行帳載無訛。又貴行留存有關憑證之影印本、相片或電腦存儲資料,立約人同意其與原始憑證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可憑為證明立約人一切往來之依據。
- 立約人為對帳所需,除依與貴行約定之方式取得帳戶交易明細外,得透過貴行提供之自動化服務管道,取得對帳單, 立約人並同意貴行得逕自本帳戶扣取製發、寄送對帳單之手續費。
- 貴行於現在及將來就任何帳戶或存款之付款所發生之各項稅捐及費用,均應由立約人負擔。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法扣繳立約人應負擔之各項稅費。
- 貴行有權將立約人因各項交易所應償付貴行之融資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佣金及管理費、手續費等各種費用,自本帳戶之存款餘額扣款或記入帳戶借方,動用質借或其他授信額度,並授權貴行得隨時就立約人之存款予以抵扣或主張抵銷,以之償付立約人應付貴行之各種款項。立約人應依貴行之要求,隨時提供貴行為依上述約定抵銷存款所需之文件。
- 立約人向貴行申請多項授信額度且約定透過本帳戶動用時,由當時利率較低者依序動用;遇款項存入本帳戶,由利率較高者依序償還。
- 本存款內之活期性存款或定期性存款如因立約人發生涉訟案件遭受假扣押、強制執行、或其他足以影響立約人償債能力之法律處分,或因借款利息滾入本金致超過借款限額而不立即償還超過數額時,貴行得不待通知,將立約人透過本存帳戶動支之借款即視為到期,或縮減質借等授信額度。
- 立約人變更住所時,應即以書面通知貴行,立約人同意貴行所為之通訊或通知,以電話、電子網路、親自送達或平信寄達立約人留存於印鑑卡上之通訊地址,或立約人另行以書面指定之其他地址,或立約人最後通知貴行之住所發出有關文件後,經通常郵遞時間,即視為已依約送達。但立約人對貴行所為之通知應以書面送達,且於貴行實際收受後始視為已合法送達。
- 立約人同意貴行基於服務立約人立場,得透過郵件、通信網路或其他方式提供各類商品及資訊服務予立約人。
- 貴行得隨時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立約人終止本帳戶所提供之服務項目,立約人亦得隨時依貴行規定之通知程序通知貴行停止提供本帳戶之服務。
- 貴行為行使或保全對立約人之債權而支出之律師費及其他必要費用,由立約人負擔。
- 立約人於執行本帳戶有關交易事項時,倘涉及須向中央銀行申報外匯之情事,立約人須依有關法令之規定,據實申報並填寫外匯之申報書。於申報外匯時,倘因法令規定之限制或因立約人已用滿相關之外匯額度致不能結匯,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貴行有權逕依有關外匯法令之規定,據實代立約人結匯申報,立約人悉數承認,絕無異議。如貴行獲悉立約人已超出其得使用之外匯額度或依法不得辦理時,貴行有權拒絕受理。 - 本存款之外匯存款,不在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保險之承保範圍內,且具有匯率變動及發行國家停止兌換之可能風險,立約人已有認知並願自負其責。
- 國外匯入款指示逕行入帳者,倘匯款電文指示之英文戶名及帳號與立約人開戶留存之資料符合時,貴行得依立約人指示直接撥入,無須立約人於匯入通知書上簽章,該項匯款一經轉存入戶即視為立約人業已取得該筆款項,絕不因前項通知書未經立約人簽章而對貴行有所抗辯;指示逕行兌換為新台幣入帳者,如有匯率變動損失及任何糾葛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 立約人申請捷利戶兼 V banking 往來 將享有貴行存款利率加碼、使用自動化服務手續費減免之優惠。 但臨櫃交易仍應依貴行規定支付手續費。 相關存款之種類、利率加碼幅度及限額、使用自動化服務優惠內容及臨櫃付費項目與付費條件,悉依貴行於網站上公告之規定辦理。立約人同意隨時自行至貴行網站或 V banking 專屬網站查詢相關事項及條款內容。
- 立約人同意貴行得隨時修訂各項服務之相關規定,各項交易之金額、次數限制、貨幣單位暨應付費用等。
- 立約人如經貴行研判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時,貴行得逕自終止立約人使用金融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之轉帳,金融卡並得收回作廢。
- 立約人如為外國人,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效力及方式等均應適用中華民國之法律。
- 立約人因本約定書有關之一切債務而涉訟時,同意以 貴行總行所在地之法院或 臺灣 地方法院為雙方合意之第一審管轄法院。
- 關於本約定書內容之增修,立約人同意(一)遇 貴行增加或修改與本約定書有關之服務項目時,除 貴行另規定必須另行申請者外,立約人自動享有增加該新增或修改 服務項目,無須與 貴行另行約定,立約人願遵守新增服務項目之相關規定。(二)貴行修改本約定書內容時,同意遵守新修改之內容,無須與 貴行另行約定。(三)同意 貴行得將修改後之約定書置於營業處所供索閱或於網頁上公告供客戶查閱, 以代通知。
- 本約定書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存摺內頁約定事項、貴行相關規定及一般銀行慣例辦理。
- 立約人使用各類電子設備交易、約定轉帳扣繳或與貴行約定之無摺交易,其記錄在未經補登於存摺前,如存摺餘額與貴行帳上餘額不符時,概以貴行帳上餘額為準。但經立約人核對貴行提出之交易記錄,其不符部份經貴行查證確為貴行之錯誤時,貴行應更正之。
貳、綜合存款約定事項
- 本存款係將台幣、外匯之活期性存款(活期存款或活期儲蓄存款)、定期性存款【定期存款或定期儲蓄存款(限存本取息及整存整付)】及定存質借,綜合納入同一存摺內,立約人得憑該存摺與存款憑條、取款憑條或藉自動化設備辦理存取款及質借,但立約人委託貴行依約定方式代扣付各種稅費或取款時,貴行亦得逕行撥付。
- 立約人同意欲變更定期性存款之儲存期間或類別時,應即將存期中之定期存款或定期儲蓄存款中途解約,再依新約定存期轉存。
- 立約人存款應以現金或經貴行認可之票據存入。存入上述票據須俟貴行收妥後始得支用,倘發生退票及糾葛情事,不論其為立約人自行存入,抑或由第三人代為存入,所有退票款項貴行得逕自該帳戶內扣除。立約人如因更易住址、通訊處,致無法通知時,該項退票貴行無代辦保全票據權利手續之義務及其他一切責任。
- 本存款之外匯定存每筆應達等值壹仟美元以上,每筆台幣定期性存款,應以萬元為單位,並依貴行定期性存款有關規定辦理自動轉期、續存或解約。定期性存款到期或中途解約時須俟轉入活期性存款後始能提款。
- 本存款之台幣定期性存款約定辦理自動轉期者,於定期性存款到期時,立約人授權貴行對原存款之本金 (或本息)依原存期及種類辦理自動轉期。轉存之利率依轉期當日貴行同種類、同期別適用之牌告利率為準。自動轉期之存款符合貴行大額標準時,即優先適用轉存日貴行大額存款牌告利率。若轉存當日該期別貴行無大額牌告利率時,則依一般牌告利率計息。約定到期自動轉存綜合活期性存款者,同意放棄逾期轉期之寬限權益及本活期性存款定額自動轉定存之約定。約定本息轉期者,一律為本金與利息全數轉入續存。
- 本存款 之台幣定期存款到期後轉期續存定期存款或定期儲蓄存款,應於到期後一個月內辦妥轉期續存手續,定期儲蓄存款到期後如轉期續存存期未滿一年之定期存款亦同;但定期儲蓄存款到期後如轉期續存定期儲蓄存款或一年期以上之定期存款,則應於到期後二個月內辦妥轉期續存手續,始可溯及原到期日起息。 轉期續存之利率適用轉存當日貴行各期限別之牌告利率。如逾期時,逾期部分依貴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機動單利計息。
- 本存款之外匯定期存款到期後轉期續存,應於到期後一個月內辦妥轉期續存手續,惟以星期為期別之外匯定期存款,不得逾期轉期。指定到期日之外匯定期存款不得申請自動轉期,轉期時應視同新存辦理。轉期續存之利率適用轉存當日貴行各期限別之牌告利率,但原係議價存入者,其轉期利率應另行議定。如逾期時,逾期部分依貴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機動單利計息。
- 本存款之定期性存款中途解約時,該筆存款利息按實存期間,依存入當日貴行牌告之定期存款適用利率八折單利計付。 以星期為期別之外匯存款或 未存滿一個月者不計息。定期性大額存款如存入當日同一額度無相當期別之大額牌告利率時,則依其一般牌告利率八折單利計息。
- 本項存款定期性存款部分存入後,即全部設定質權予貴行,以擔保立約人對於貴行所生之一切台、外幣債務 (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費用及損害賠償等),並以本約定書及存入憑證作為設定質權之書面文件,同時記入本存款存摺內,貴行無須另行掣發存單或其他憑證。
- 立約人提取活期性存款超過該項存款餘額時,超過部分視為借款,不另簽具借款憑證,惟每筆定期性存款質借之最高額度為本存款中未到期定期性存款本金之九成,不足一元部分以下捨去。
前項所稱提取活期性存款所生之借款,其提取方式,包括立約人臨櫃或利用各種自動化 (電子化)設備之取款、轉帳及委託貴行代扣繳水費、電費、電話費、瓦斯費、稅費、信用卡簽帳款、定期定額基金、借款利息、月付金、違約金、罰款、保險費、證券交割劃撥款、 特定金錢信託 或其他各種費用、款項等,依各種約定方式之取款、轉帳。 - 立約人若未授權貴行就本存款之定期性存款辦理自動轉期,於定期性存款到期或中途解約時,立約人所借款項亦視為到期,貴行得逕行將定期性存款轉入活期性存款優先扣抵借款債務。
- 立約人若授權貴行就本存款之定期性存款辦理自動轉期 , 於定期性存款到期時, 立約人所借款項如未超過借款限額,借款期限亦比照延長,但如所借款項本息超過借款限額,借款則視為到期,立約人應即將超過之數額償還,或由貴行逕行於定期性存款到期時,轉入活期性存款扣抵,貴行並有權在立約人存入款項或貴行持有之立約人之其他款項內扣還。
- 本存款項下之定期性存款質借幣別限原定期存款或定期儲蓄存款幣別,借款利息按各筆定期存款利率依貴行有關存單質借利率規定計息,且計息方式依借低還高原則 (即質借先動用定存低利率者,還款先還高利率者) 並按每日透支日終餘額計算 。每月二十日結算利息乙次,並同意貴行由活期性存款餘額中扣抵之後不足部分視為借款。立約人倘不依期償還本借款或於本息合計超過限額時,不立即償還超過數額,除願照違約時存單質借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遲延違約金。
- 立約人透過本存款帳戶所動用之質借及其他借款額度所應清償債務而未清償時,貴行得逕行行使質權而受清償。
- 立約人應納存款利息所得稅,由貴行依法代為扣繳。凡合乎免稅規定之立約人應辦妥免稅手續,方可免稅。
- 本存款貴行及立約人皆得隨時解約,貴行解約時,依立約人最後所通知之地址為郵寄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已送達生效;立約人解約時於通知送達貴行始生效力。
- 本約定書簽立之同時,由立約人另填具「印鑑卡」交付貴行,「印鑑卡」上留存之簽名或印鑑,均係立約人或被授權人親自所為,嗣後本存款帳戶與貴行之一切往來,除另有約定外,悉憑該約定之簽名或印鑑即生效力;如立約人之代表人或被授權人變更,立約人應以書面向貴行申請變更印鑑始生效力。
- 本存款存摺所載之活期性存款、定期性存款、借款,如與貴行記載數額或電腦主檔之結存餘額不符時,以貴行記載數額或電腦主檔之結存餘額為準。但立約人如能證明上開記載數額或結存餘額有錯誤時,貴行應更正之。
- 本存款不得轉讓或對外質押。
- 本存款之質借功能,立約人得隨時申請停止或恢復。但立約人之帳上仍有未清償之借款餘額者,不得申請停止。
- 立約人與貴行往來期間,因其他關係而經貴行提起訴訟或經任何人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破產宣告、裁定重整、停止營業及其他法律處分者,本存款項下之各種存款,貴行均得視為全部到期,立約人並即喪失一切債務期限之利益,任由貴行依法實行質權或主張抵銷,貴行且無通知之義務。
參、全行收付約定事項
- 立約人於貴行申請辦妥全行收付手續後,可至貴行各營業單位存提本帳戶之台外幣存款 , 惟連線作業系統故障、存摺(印鑑)掛失止付,更換印鑑或結清等事項時,仍應回原開戶單位辦理 。
- 立約人向貴行各營業單位取款時,除約定原開戶行不要通提號碼者外,應在取款條上填寫通提號碼,否則貴行得拒絕付款。 惟捷利戶提領台幣存款時取款條上無須填寫通提號碼,由立約人憑金融卡之磁條密碼自行鍵入貴行作業系統 。
- 立約人可視需要,申請變更通提號碼,指定通提號碼後應自行保管,倘欲查閱本通提號碼應 由本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申請。
肆、金融卡約定事項
- 本約定事項所稱之金融卡為一般(磁條)金融卡及晶片金融卡之合稱,註記◎者為晶片金融卡適用條款。立約人為自然人者 ,僅其配偶及 一親等之直系 血親得申請金融卡附卡,立約人就附卡持卡人所為之行為願負全部責任。
- 金融卡及其密碼初始值由貴行製作, 立約人領卡時,應立即於本行自動櫃員機上更改密碼,並應自行牢記密碼,絕不向別人透露。 立約人得視需要,隨時變更密碼,次數不受限制,惟不得變更為初始值。 金融卡正卡與附卡持卡人須各自保管密碼。
- 磁條密碼在國內、外自動化服務機器因輸入連續錯誤達三次時,自動化服務機器將自動收回金融卡, 立約人應向原發卡行申請換發新卡。
◎ 使用 晶片密碼於自動化服務機器因輸入連續錯誤達三次時,自動化服務機器將晶片鎖定但不留置卡片,立約人應向原發卡行申請解除晶片密碼鎖定。 - 自動化服務機器如因停電、電腦系統故障、鈔券不足或其他原因致無法操作時,得暫時停止交易。立約人不得對貴行及他行、其他任何人主張權利。
- 立約人申請停卡或帳戶結清時,貴行得主動將原持有金融卡之功能予以停用。 立約人申請換發新卡時,若未於三個月內啟用新卡,貴行得主動對換發新卡之功能予以停用。正卡註銷時,附卡隨之註銷,惟正卡掛失時,附卡得繼續使用,附卡掛失時,須正卡持卡人親至原開戶行辦理補發。
- 立約人使用國內外之任何自動化服務機器,概依機器所屬之金融機構公告自動化服務機器之受理業務及營業時間為限,且於 貴行營業時間 後之交易,概屬次營業日交易。
- 申請卡片時,貴行得向立約人收取製卡費,補(換)發新卡時亦同 ,收取方式依貴行規定辦理 。
- 立 約人以金融卡於國外提款時,除同意貴行每筆酌收若干手續費外,並同意與貴行合作之國際卡片組織得依立約人提款金額收取百分之一之網路服務費(該費用隨該國際卡片組織之調整而調整),並於交易當時折算為新台幣金額後扣帳。
- 立約人使用貴行與參加金資系統之金融機構所屬自動化服務機器設備或特約商店之各項通路 (如POS、PC Reader、Set-Top Box機上盒、PDA等)時,願遵守該等服務系統有關規定,並同意由貴行自指定帳戶逕行扣取應付之跨行服務及掛失等費用。
-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提領現金單筆金額依使用之自動化服務機器所屬金融機構之規定,惟最高以新台幣參萬元為限;國內提領之外幣每營業日最高金額以等值參仟美元為限,且每日(以國內之日曆日為準)國內、外與外幣領現累計金額合計不得逾新台幣壹拾萬元。 附卡領用額度併入正卡額度計算。
- 使用國內他行自動化服務機器提款,每次領現金額最高以新台幣貳萬元為限。
- 立約人同意在國內所提領之外幣均以交易日貴行牌告之賣出匯率折算為新台幣金額後扣帳;在國外所提領之當地貨幣則同意貴行依存戶提款時之國際卡片組織外幣掛牌匯率加計應付費用折合新台幣後扣帳。
- 立約人與貴行約定得使用金融卡提領外幣者,以年滿二十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為限或年滿二十歲在台領有外僑居留證且有效期限達一年以上之外國自然人為限,惟附卡持卡人為外國人者一律不具跨國提款功能;其並對所提領之外幣,應自行核算並控制在中央銀行所准外匯額度內,並授權貴行依相關外匯法令據實代為辦理本項結匯申報。 (外僑人士之居留期間屆滿,貴行得自動停止其金融卡跨國提款功能)
- 立約人存入之存款信封或錢袋僅受理現金及即期本埠票據,由貴行兩名行員會同於攝影鏡頭前拆封並錄影存證,現金之實際入帳金額以貴行核點後確認數額為準,即期本埠票據俟貴行收妥 並交換 入帳後,方得提領。
- 貴行如遇立約人存入之現金、票據不符或有偽鈔、偽造票據時,應儘速以電話或書面通知立約人;立約人如有疑義應於通知日起五個營業日內與貴行聯絡,如能證明上開記載數額有誤時,貴行應更正之,逾期則以貴行入帳金額為準。
- 立約人不得將危險物或非約定物品放入自動化服務機器,如致使貴行遭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 立約人與貴行約定金融卡得轉入約定及非約定帳戶者,可憑金融卡辦理每日?萬元以下之非約定轉帳、每日壹拾萬元以下(含非約定轉帳交易,並與貴行自動化服務設備(含電子化服務)、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金公司)彙整各金融機構提供主管機關之「共用檢核表」所列示之轉帳繳費合併計算),並得與貴行約定轉入帳號,辦理每日參佰萬元以下之約定轉帳(含非約定轉帳交易及共用檢核表交易,並與貴行自動化服務設備(含電子化服務)合併計算)。轉帳金額以新台幣元為單位,限額與提領現金金額分開計算,轉入貴行同一人帳戶,轉繳貴行 信用卡、現金卡、放款本息,及轉繳稅款等交易視為約定轉帳。
- 立約人持金融卡辦理轉帳交易,應仔細檢核入戶之銀行代號、帳號與金額,始予按鍵確認,倘因立約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銀行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貴行不負轉正或追還之責。
- 營業時間後之轉帳屬次營業日帳,不可抵充當日入帳帳戶應付之票據款項,惟其轉入之帳款可支付金融卡領現、轉帳或語音轉帳,該交易均屬次營業日帳。
- 營業時間外延時交易之存款積數,依貴行訂定原則計算:
(一)金融卡國內、外領現交易不論夜間或例假日積數均於領現當日扣除。
(二)轉帳無論轉出或轉入之帳戶積數均於次營業日計提;惟轉入後立即以金融卡領現者,則該提現部份之積數仍於當日扣除。
(三)綜合存款戶動用透支額度時領現當日即計算透支息,而轉帳交易則於次營業日始計透支息。
◎ 二十一、立約人憑晶片金融卡至特約商店轉帳消費,如對特約商店之貨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或價格等有爭議,均與貴行無涉,立約人不得以與特約商店之抗辯事由對抗貴行。
◎ 二十二、晶片金融卡之晶片密碼遭鎖定未申請解除前,將無法於提供晶片金融卡功能之自動櫃員機交易,但仍可於未具晶片金融卡功能之自動櫃員機使用卡片磁條功能交易。 -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及密碼經由貴行或金融資訊系統(簡稱金資系統)之自動化服務機器所為行為與憑存摺印鑑所為之提款、轉帳等行為,具有同等之效力。自動化服務機器於每筆交易完成後,將列印「存戶交易明細表」供立約人核對。立約人使用金融卡提款、轉帳、消費扣款之紀錄,在未經補登於存摺前,概以貴行帳載紀綠為準。
- 原發卡行存款業務離線狀態下,立約人若憑存摺及原留印鑑要求提款,其可提領餘額應以貴行估算者為準。
- 立約人對於國外提款或消費帳款有疑義時,得自交易日起二個月內,向貴行請求複查,逾期視為無異議。立約人經複查,對貴行處理仍有異議時,消費帳款交易得自交易日起三個月內,逕向財金公司申請調查及協調,逾期不得再提出。立約人願遵守財金公司之協調結論,並將該結論視為本約定書內容之一部份。
- 貴行因作業需要得以書面通知立約人終止本金融卡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之使用,並得修改或增補約定條款,經通知立約人或公告後立約人仍繼續使用金融卡者,視為承認該增修條款。
- 立約人得隨時向貴行申請停用金融卡,並將金融卡交回貴行終止本約定。
- 立約人如違反本約定或貴行有關之業務規定,貴行得隨時將卡片收回或暫停卡片之使用。
- 立約人對貴行所發給之金融卡,如有複製或改製之行為,應負偽造、變造或行使之刑責,並賠償貴行因而所遭致之損失。
伍、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約定事項
立約人即委託人兼受益人(以下稱委託人)以 特定金錢信託 信託予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受託人),雙方同意共同遵守之有關規定及約定條款如下:
- 信託目的
本信託目的係委託人將其信託資金信託予受託人,由受託人以受託人名義就該信託資金為受益人之利益及依委託人本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所為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 - 信託存續期間
本信託契約自委託人簽署完成之日起即生效,存續期間為五年,倘雙方在期滿前均未以書面向他方為不續約之意思表示時,本契約自動延長五年,其後亦同。 - 投資標的
委託人指示受託人運用本信託資金,以投資於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之有價證券為限。
- 運用之指示
委託人就 信託 資金之運用範圍或方法、委託人之個人登錄資料、留存印鑑及其他項目之異動等指示,應以書面指示、電話語音、電腦網路、其他自動化設備暨其他約定之方式(以下稱受託人規定之方式)為之。
委託人以書面指示受託人為運用或其他事項時,應憑留存於受託人處之印鑑辦理,並填寫受託人規定之相關申請文件。 - 信託財產之管理及運用方法
受託人就本信託財產不具運用決定權,該運用決定權屬於委託人所有。
委託人不得為違反法令之運用指示,除委託人之指示違法或不當外,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及委託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之運用指示管理及處分本信託財產。
委託人授權受託人辦理委託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指示運用標的之買賣、交割、結匯, 分配收益之領取、給付、再投資與否、分配方式之選擇,指定執行買賣之金融機構或投資管理機構、交割機構、保管機構, 其他與運用本信託資金有關之行為及處分本信託財產, 參與投資標的本身有關之各項權利義務之行使及其他有關事項等,受託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運用管理,委託人不另指示或干預。
委託人與受託人應共同遵守本項信託業務或投資標的本身之相關規定及其適用之法令。
倘受託人接獲運用標的有關增(減)資、清算、變更、合併、解散、暫停交易或暫停交割、清算、營運困難、或其他不得已事由等通知時,或運用標的因法令限制或其發行機構之規定,致受託人不能為運用時,委託人應配合辦理相關事務或終止該項運用,其所生之一切損益、稅捐、費用或負擔之債務概由委託人承受之。
受託人就信託資金於撥付投資標的交易對象所指定帳戶前,或於解除、終止本契約或投資標的清算並返還信託財產予委託人之期間,委託人不得向受託人要求給付利息。
信託資金之幣別為新台幣及 /或外幣,信託資金之收受及本益之返還,應以同一幣別為之。 受託人所同意收付之幣別或法令所規定收付之幣別與投資標的所規定之幣別不同時,其不同幣別間之匯兌交易,委託人同意授權由受託人全權處理,並同意受託人得與其銀行業務部門從事幣別兌換交易行為, 其幣值之兌換,除另有約定外,概依照兌換當時,受託人實際兌換之匯率為準。 信託資金因兌換所生之匯率風險悉由委託人負擔。 - 定期定額信託資金
委託人同意其信託資金及各項信託費用以授權扣帳方式,由受託人於委託人指定之扣款日(例假日順延),自委託人指定設於受託人或其他經受託人同意之金融機構活期(儲)帳戶中逕行扣帳,投資委託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委託人得指定其本人或其指定之人設於受託人或其他經受託人同意之金融機構活期(儲)存款帳戶,供信託資金、相關費用之計付。
前項所指定扣款之銀行存款帳戶得為本人或他人之帳戶,指定之扣款帳戶須經該帳戶存款人同意並以受託人規定之方式辦理,如為書面指示時,該帳戶存款人並應於相關授權扣款書件上加蓋該存款人存款原留印鑑並核印完成後,始生效力。
受託人於委託人指定扣款日進行電腦扣款作業,委託人應於指定扣款日之前一營業日留存足額扣帳金額(含手續費)於指定扣款帳戶中,否則視為該月份不信託投資,倘同時有數筆扣帳投資金額而委託人上述指定之扣款帳戶餘額不足時,以受託人扣帳作業處理之先後順序為準,委託人不得指定或異議。
委託人就定期定額信託資金之投資金額、投資標的、扣款帳戶、扣款日期、停止(恢復)扣款等事項如有異動時,應以受託人規定之方式為之。 - 投資單位數分配
同一申購日中倘有數位委託人為同一運用標的之投資運用指示時,受託人得彙整各該委託人之資金為一筆共同投資運用,將以該投資總價金向國內外發行機構所購得之單位數分配予委託人;惟分配過程中若有因算數計算無法除盡之剩餘單位數時,將依受託人作業處理原則分配之,委託人不得異議。 前述分配作業之規定,於贖回款項分配之情形,亦同。 - 投資確認通知
受託人應於接獲投資標的之國內外發行機構(包括但不限於經紀商、承銷商或基金經理機構)之交易確認通知後,憑以製發投資對帳單或表彰信託財產權益之相關報表送交予委託人,受託人不再另行製發信託憑證。
投資對帳單或相關報表上所載之信託財產內容僅係證明受託人收訖該筆信託資金及所投資之標的,並非表彰單位之價值之憑證,若記載內容與受託人之信託財產帳載資料或相關記錄有所不符時,應以受託人之信託帳載資料或記錄為準,但委託人能證明資料有誤,得請求更正之。倘受託人所接獲投資標的之國內外發行機構之交易確認通知有錯誤,或受託人之作業疏失錯誤時,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逕自更正通知委託人。 - 信託資金收益之分配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方式原則上由委託人於投資時決定,因投資標的而受分配之投資收益及孳息,受託人依分配基準日按委託人所得享有之信託財產權益比例計算分配予委託人,若投資標的之規定另有限制,委託人同意收益分配方式(現金分配或再投資)由受託人決定。
如投資標的已全部贖回或 出售處分 後方取得之分配所得,係以分配額外之單位之方式發放者,委託人授權受託人得贖回該等額外之單位,並將贖回所得款項扣除有關稅賦及費用後,支付予委託人。 - 投資標的之贖回、出售或處分
委託人以受託人規定之方式,指示受託人就信託財產投資標的之全部或部分,於合理處理期間內辦理出售處分或向國內外發行機構申請贖回,若有因指示出售處分或贖回之投資標的金額或單位數不足投資標的本身規定最低出售處分或贖回基準時,受託人得不再另行通知委託人,而於受託人合計其他委託人擬出售或贖回之投資標的及單位數已達上述最低基準時,逕行辦理出售或贖回。
受託人向國內外發行機構申請贖回後,應於接獲匯入款項並扣除信託管理費及其他有關費用後返還委託人。
贖回款項除受託人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撥入委託人留存於受託人處之存款帳戶內。
因投資標的之相關規定、事由而強制贖回、出售結清時,委託人無條件同意受託人逕行辦理相關事宜。
委託人辦理投資標的之部分賣出或贖回後,其帳上累計之信託金額按其所贖回比例扣減之。 - 投資標的之轉換
投資標的為共同基金時,委託人得以受託人規定之方式,申請共同基金之轉換。除基金經理機構另有規定外,共同基金之轉換以經受託人同意,並以轉換同一基金經理機構所發行且已在受託人營業處所公開受理轉換之其他共同基金為限。 委託人辦理投資標的之部分轉換時,該投資標的之信託資金按其所轉換比例扣減之,並以該扣減之金額作為轉換新投資標的之信託資金。共同基金轉換時其不同幣別間之兌換,係以基金經理機構所定匯率為準。 - 委託人應負擔之費用
信託手續費: 依受託人於申購、贖回當時所訂之收費標準及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之收費標準計收。
信託管理費: 每筆信託金額自信託屆滿一年起(即單筆申購國內外有價證券自屆滿一年起,定期定額則自申購國內外基金首次扣款屆滿一年起),至信託期限到期或期前終止、委託人贖回止之信託天數,依年率千分之二計算加總之信託管理費,由受託人於信託期限到期或期前終止、委託人贖回時,就應反還之信託本益中向委託人一次扣收(每次扣收最低金額新台幣壹佰元)。委託人部分贖回時,信託管理費按贖回金額占全部信託金額餘額之比例先行扣收。
轉換手續費: 投資標的若為共同基金,於每次申請轉換投資時,依受託人所訂之收費標準及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之收費標準計收。 除前述相關費用外,下列費用由委託人負擔,並得由受託人先自信託財產扣減之:
1、 受託人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所生之經紀商佣金、交易手續費等與所負擔之債務;
2、受託人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所支付之一切稅捐;
3、第三人就信託財產對受託人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因此所發生之費用,而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4、受託人因有關管理運用信託財產,對第三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而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5、受託人處理信託財產有關事項所應支付律師、會計師或租稅顧問之報酬;
6、其他受託人為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相關費用或負擔之債務。
前項第 3、4 款之費用,均包括律師費用、訴訟費用倘係因受託人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所生者,由受託人負擔。
委託人向受託人請求閱覽或影印其信託財產相關資料時,受託人得酌收工本費。
有關投資標的 國內外 發行機構之各項行政、管理、投資、買賣、轉換等費用,通常係直接在基金淨資產價值中扣抵或(並)隱含在買賣報價與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差價中,委託人已充份了解。 - 受託人之信託報酬
委託人瞭解並同意受託人辦理本契約項下信託業務之相關交易時,可能得自交易對手之任何費用係作為受託人收取之信託報酬。
信託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間及方法列入個別之產品說明書或特別約訂條款中,並視為本信託契約之一部份。 - 、轉讓及設質限制
託人因本信託關係所生之權利,不得轉讓或設定質權予第三人。 - 受託人之責任
受託人應依委託人之運用指示,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管理運用信託財產,並負忠實義務。
受託人不擔保信託本金及最低收益,信託財產之運用盈虧及風險應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除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外,委託人不得以投資標的之發行機構、管理機構、交割機構、保管機構或其他第三人之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或投資標的之盈虧,對受託人要求負任何連帶責任或請求受託人損害賠償。
受託人得委任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惟受託人僅就該第三人之選任與監督其職務之執行負其責任,且因此所生費用概由 委託人負擔,並得由受託人先自信託財產扣減之 。
對於因 天災 、事變、戰爭、暴動或遭人扣押、徵收、沒收、毀損或其他行為,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託人或非受託人所能控制之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信託財產之損失、滅失或凍結等,受託人不負任何責任。
受託人因本信託契約所遭受或發生之任何損失、費用,得以信託財產扣減之,但其損失係因 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 所致者,不在此限。
受託人之各級職員不得對國內外有價證券有所推薦或對未來國內外有價證券單位價值或匯率等之漲跌有所預測,如有該等情形,僅係該員個人之主觀意見,不代表受託人之立場,受託人不負任何責任。惟受託人如經主管機關核准則得依規提供。
受託人為服務委託人,所提供之投資標的淨值(價格)、參考匯率、參考現值等,僅供委託人參考使用,上述相關資料概以國內外有價證券事業機構公告或實際發生者為準,委託人不得就受託人所提供之參考資料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損害賠償。
委託人應自行了解判斷,國內外有價證券之申購、轉換、賣出或贖回等實際交易生效日,可能因國內外休假日、投資標的規定等作業因素而遞延,受託人不就上述遞延因素或告知負任何責任。 - 帳務處理及報告
受託人應就本信託資金及其 管理運用 所得之資產與 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 , 分別 設帳管理。
受託人應就本信託資金之運用情形定期編製報表寄送予委託人,有關報表之印製及寄送,受託人得依法委由第三人處理。 - 契約之變更、解除及終止
本契約除因法令變更或依法院或主管機關之命令變更外,其變更應經雙方同意為之。
本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經受託人以書面通知(付郵時,以郵寄至委託人於本契約所載之地址,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後,視為已送達委託人)或公告後,委託人於三十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條款。委託人如有異議,應於前開異議期間內通知受託人終止本契約。
受託人於本契約簽訂且委託人交付信託資金後,如因法令增修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受託人無法依信託目的開始管理運用信託財產,任一方當事人均得以書面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他方終止本契約。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本契約因下列事由之一終止:
1、信託目的已完成或無法完成。
2、法院或主管機關命令終止。
3、本信託契約委託人(即受益人)死亡經權利歸屬人通知終止並送達受託人者。
4、受託人因合併、消滅、停止或暫停營業及其他不得或不合適辦理本項信託業務時。
5、本契約存續期間,委託人得於合理期限事前依受託人規定之方式通知終止之。 -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返還委託人或歸屬權利人,並就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取得委託人、歸屬權利人之承認。
因委託人死亡致信託終止時,以其法定繼承人為信託財產之歸屬權利人。
本信託契約終止而需辦理信託財產清算時,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託人應於受理後一個月內處分完畢,扣除相關費用,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送交委託人或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委託人或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於收受後三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即視為承認。但受託人有不正當之行為者,不在此限。
本信託契約存續期間屆滿或終止時,受託人應以金錢給付所剩餘之信託財產予 委託 人。 - 保密義務
受託人對於委託人之往來、交易資料, 除另有約定、 主管機關或法院之命令 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 其他約定事項
除本信託契約外,雙方得另以簽訂增補契約之方式,隨時增訂或修改本契約,增補契約亦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自本契約簽訂日起,委託人先前與受託人簽訂 特定金錢信託 契約書、印鑑卡,一律由本契約、新印鑑卡及其附屬約定事項予以取代。
受託人得訂定或修正相關作業規則,並置於受託人營業處所或網站等,委託人並同意遵守之。
本契約有關金融機構營業日及營業時間之範圍,不包括受託人於星期例假日對外開放營業在內。
委託人如另於受託人處開立存款自動管理帳戶者,該相關規定亦應一併配合遵守。
委託人委任第三人為運用指示時,應將其雙方之委任契約留存乙份予受託人。
-
稅賦
委託人辦理本項信託業務之稅務處理,悉依中華民國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相關法令如有修正,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
準據法
本信託契約及依本信託契約相關交易文件所為之信託交易適用中華民國法令。本信託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法令規章、國內外金融慣例、國內外基金經理機構規定及其作業規則、受託人營業規章或雙方書面協議辦理之。 -
風險承擔及預告
委託人確認受託人之任何人員均未被授權代表受託人或任何發行機構對投資標的提供任何建議或為任何聲明。委託人為投資標的之運用指示前,已確實詳閱該投資標的之相關資料及其規定,並瞭解其投資風險:包括可能發生之投資標的跌價、匯兌損失所導致之本金虧損,或投資標的國家經濟、政治等因素停止交易、解散清算等風險。且委託人係基於獨立審慎之投資判斷後,決定各項投資指示。受託人僅係就投資標的提供信託服務,委託人投資所生之資本利得、孳息悉數歸委託人享有,所有投資風險、費用及稅賦亦悉由委託人負擔。
委託人已瞭解本信託資金非一般銀行存款,故非屬受託人所投保之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理賠之項目範圍。
陸、電話銀行理財服務約定事項
- 語音密碼係立約人於申請 電話銀行理財系統 服務時,由 貴行以密碼單交付,立約人對於語音密碼之保密應自負全責,且得利用 電話銀行理財系統 隨時自行變更,次數不受限制。 貴行對於憑 語音密碼 使用 電話銀行理財系統 之各項服務或轉帳交易,均認定係持有 語音密碼 之立約人所為之有效指示。
-
立約人之語音密碼由 貴行電腦以亂碼方式儲存,無從查知,若立約人因遺忘原設定密碼,致無法使用 貴行 電話銀行理財系統 服務,得親自持身分證及原留印鑑向原開戶行辦理重新設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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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約人使用電話銀行理財系統,經由語音密碼所為之交易,與立約人憑存摺、印鑑或其他約定方式提領、轉帳之行為具同等效力,且交易後之存款餘額以 貴行電腦主檔記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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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約人完成 電話銀行理財系統 轉帳交易得以電話查詢存款餘額,以確認轉帳交易是否成功, 或由 貴以平信或電子郵件方式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時不寄)供立約人核對 ,立約人亦得隨時以 電話銀行理財系統 傳真交易明細或至 貴行補登存摺。 有關本項服務之所有紀錄(如交易日期、種類、幣別、金額及處理情形等),除立約人以具體證據證明登載有誤而 貴行應更正外,對立約人之相關帳戶均有最終及確定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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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因 貴行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外,對於因電信線路故障、第三人之行為或其他不可歸責於 貴行事由所生之直接、間接或其他損失, 貴行不負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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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約人使用 電話銀行理財系統 辦理轉帳交易,需先與 貴行約定轉出及轉入之帳戶。 立約人利用電話銀行理財系統辦理即時轉帳或預約轉帳,轉入立約人本人在 貴行之帳戶不限金額,轉入 貴行第三人或跨行帳戶金額 與 貴行自動化服務設備(含電子化服務)合併計算 ,每日累計最高金額為等值新台幣參佰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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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幣活期性存款與外幣活期存款互轉 ,限轉入立約人本人帳戶,每人每日合併累計 貴行各項自動化交易,最高金額各不得逾等值新台幣伍拾萬元(不含)。外匯活期存款不同幣別間之轉帳及同幣別轉入約定之 貴行第三人帳戶之外幣轉帳,每人每日合計 貴行各項自動化交易限等值美金三萬元(不含)。 前項金額限制, 貴行得視情況調整之,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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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約人已約定有轉出帳號,欲使用 電話銀行理財系統 辦理 特定金錢信託 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轉存定期性存款、同乙一本萬利帳戶外匯轉帳、轉繳公共事業費用、稅費及其他款項、轉繳立約人本人於 貴行 信用卡帳款、利用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語音或網路系統繳交立約人本人之稅費、電信費、交通罰鍰及其他款項等交易時,無庸就此業務功能事先另為申請或約定轉入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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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約人利用電話銀行理財系統辦理轉帳繳納期貨、國外證券交割保證金時,每日累計最高金額為等值新台幣壹仟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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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約人使用電話 銀行 理財系統語音轉帳服務,願依 貴行之規定繳納手續費,並同意由 貴行逕自立約人轉出帳戶扣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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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約人憑電話銀行理財系統轉帳轉入支票存款帳戶須於營業日下午 3:00前完成轉帳手續,如因延誤遭致退票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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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約人憑電話銀行理財系統辦理 特定金錢信託 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交易,包括國內外基金之申購、轉換、贖回交易及約定事項,須於下列時間內為之:
(1)、當日交易﹝於營業時間內﹞:週一至週五上午9:00至下午3:00,所有交易計為當日交易。
(2)、預約交易﹝於非營業時間﹞:前述營業時間外及國定假日,交易系統自動計入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3)、前述交易時間, 貴行得視情況調整,不另行通知。
-
立約人 就約定轉出帳號辦理預約轉帳時可 預約次日起六個月 (相當日)內之轉帳交易 ,於申請預約轉帳當時,經 貴行檢核語音密碼、轉出及轉入帳號戶況(如法院扣押、結清戶等)之有效性 , 貴行即受理該筆轉帳交易之預約;屆至預約轉帳當日,貴行辦理轉帳時,為保障立約人存款安全,由貴行再次檢核轉出及轉入帳號戶況,及轉出帳號存款餘額、限額、轉入帳號等其他約定條件,均屬無誤後,方可辦理該筆預約轉帳交易;立約人對於預約轉帳交易之指示,可於 貴行進行轉帳前,自行經由 貴行 電話銀行理財系統 取消預約交易;立約人應於預約轉帳當日自行查詢轉帳處理結果, 貴行不負預約轉帳結果之通知責任。如因 貴行系統電腦系統故障導致預約轉帳無法處理時, 貴行得於中午 12:00後將預約於當日轉帳之指示取消,立約人絕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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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約人執行電話銀行理財系統預約轉帳交易後,再變更語音密碼者,原使用舊語音密碼所作之交易均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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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約人辦理結清、移存帳戶、終止電話銀行轉帳服務或申請取消第三人轉入帳戶,則同時取消原預約轉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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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約人申請 電話銀行理財系統 指定轉入之存款帳號暨每次交易之金額已經立約人自行核對及確認無誤,倘有立約人申請指定或操作轉入之存款帳號或金額等錯誤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概與 貴行無關, 貴行不負轉正或追還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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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約人辦理 電話銀行理財系統 轉帳交易,若因電腦故障或其他不明原因無法轉入指定帳戶時,立約人同意 貴行將該筆金額,逕轉回原轉出帳戶,絕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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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因資訊系統故障或線路中斷, 貴行得暫停提供語音之各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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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約人利用 電話銀行理財系統 辦理外匯轉帳交易,應遵照中央銀行公布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辦理,如為不同幣別間外匯活期存款轉帳,適用匯率依轉帳發生當時之 貴行即期掛牌買/賣匯率為準,但遇外匯市場波動劇烈時, 貴行得暫停受理。 預約轉帳則依預約轉帳生效當時即期買/賣掛牌匯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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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行有權逕依有關外匯法令之規定,據實代立約人為結匯申報,立約人應悉數承認,絕不得異議。如獲悉立約人已超出其得使用之外匯額度時或依法不得辦理時, 貴行有權拒絕受理。
柒、金融業務電子化一般約定事項
- 本約定事項之適用範圍
本約定事項係個人電腦銀行業務及網路銀行業務服務之一般性共通約定,除另有約定外,悉依本約定事項之約定。個別約定事項不得牴觸本約定事項。但個別約定對立約人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
名詞定義
(1)「個人電腦銀行業務」( PC Banking):
指立約人端電腦經由貴行專屬網路或加值網路與貴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貴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貴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2)「網路銀行業務」( Network Banking):
指立約人端電腦經由網際網路與貴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貴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貴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3)「電子訊息」( Electronic Message): 指貴行或立約人經由電腦及網路連線傳遞之訊息。
(4)「數位簽章」( Digital Signature):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指貴行及立約人將傳送電子訊息所附經雙方認同之電子識別碼或符號視為當事人一方之簽名,用以確認訊息發送者之身分。(5)「私密金鑰」( Private Key):
指一組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章製作者保有之數位資料,該數位資料係作電子訊息解密及製作數位簽章之用。(6)「公開金鑰」( Public Key):
指一組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用以對電子訊息加密、或驗證簽署者身份及數位簽章真偽之數位資料。(7)「憑證」:
指由憑證機構以數位簽章方式簽署之資料訊息,用以確認憑證申請者之身份,並證明其確實擁有一組相對應之公開金鑰及私密金鑰之數位式證明。(8)「服務時間」:
指週一至週五上午九點至下午三點三十分,惟貴行對外停止營業之日除外。但如因服務項目之特殊性,貴行得另行約定或公告服務時間。(9)「帳戶」:指訂約雙方以書面約定,作為立約人支付相關款項之指定活期性存款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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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線所使用之網路
雙方同意使用貴行專屬網路或雙方約定之相關網路進行電子訊息傳輸。使用雙方約定之相關網路者,雙方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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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訊息之接收與回應
一方接收他方任何電子訊息,若無法辨識其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可確定立約人身分時,貴行應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通知立約人。貴行接收含數位簽章之電子訊息後,應對數位簽章進行檢核,並將檢核或處理結果通知立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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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訊息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貴行將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訊息:
(1)有相當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2)貴行依據電子訊息處理,將違反相關法律、命令之規定者。
(3)貴行無法於帳戶扣取立約人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4)立約人有第二十條第二項所述情形之一者。貴行不執行前項電子訊息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結果通知立約人,立約人受通知後得以電話向貴行確認。
-
電子訊息交換作業時限
電子訊息係由貴行電腦自動處理,立約人發出電子訊息傳送至貴行後即不得撤回、撤銷或修改。若電子訊息經由網路傳送至貴行後,於貴行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貴行服務時間時,貴行應即以電子訊息通知立約人,該筆交易將依約定不予處理,或自動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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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
立約人自使用本契約服務之日起,願依貴行規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及其他費用,並授權貴行自立約人之帳戶內自動扣繳。所訂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貴行應於調整日三十日前於網路上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告知立約人得於該期間內終止契約,逾期未終止者,視為承認該調整。立約人應付貴行之所有費用,均不包括任何稅捐。若有稅捐,立約人應另行支付之,並授權貴行自前項帳戶內自動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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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約人連線準備及其責任
立約人申請使用本契約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立約人自行負擔。貴行與立約人有特別約定者,必須與貴行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
立約人對貴行所提供之授權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申請識別碼、軟硬體及相關文件,應負保管之責。
立約人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三次時,貴行電腦即自動停止立約人使用本契約之服務。立約人如擬恢復使用,應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貴行所提供,貴行僅同意立約人於約定服務之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倘因立約人之行為致侵害貴行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因不當之操作使用致生損害時,應自負其責任。立約人並應於契約終止時即返還所有之設備及相關文件。立約人如因電腦操作需要而安裝其他軟硬體,有與貴行所提供之軟硬體設備併用之必要者,應自行負擔其費用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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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核對
立約人應於每次使用服務後,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通知貴行查明。
貴行應於每月對立約人以平信 或電子郵件方式 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時不寄)。立約人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四十五 日內以書面通知貴行查明。 貴行對於立約人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貴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覆知立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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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訊息錯誤之處理
利用本約定事項之服務,如其電子訊息因不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不負更正責任,惟貴行同意提供必要之協助。但因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負責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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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及防範
雙方同意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訊息均經合法授權。
雙方同意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授權使用者代號、密碼或憑證申請識別碼、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貴行接受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除非貴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不知係未經合法授權之電子訊息,否則貴行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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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安全
雙方應確保電子訊息安全,防止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或毀損業務記錄及資料。
因第三人破解授權使用者代號或密碼而入侵網路系統(駭客行為)所發生之損害,由貴行負擔其危險,但駭客行為之發生係因可歸責於立約人所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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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義務
雙方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訊息或一方因使用或執行本約定事項服務而取得他方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約定事項無關之目的,且於經他方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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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責任
雙方同意依本約定事項傳送或接收電子訊息,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僅就他方之積極損害(不包含所失利益)及其利息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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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
一方於發生不可抗力情事時,對於本約定事項所生義務之不履行或遲延履行均不視為違約,亦無須負任何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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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錄保存
雙方應保存所有含數位簽章之電子訊息及經由網路所提供相關電子訊息之紀錄,並應確保紀錄之真實性及完整性。立約人如未保存者,推定以貴行所保存之紀錄為真正。貴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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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訊息之效力
雙方同意依本約定事項交換之電子訊息,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雙方就所生之任何糾紛,於審判、仲裁、調解或其他法定爭議處理程序中,均不得主張該電子訊息不具書面或簽名要件而歸於無效或不成立。
於前項之審判、仲裁、調解或其他法定爭議程序中,雙方同意相關之訊息推定以貴行保存之電子訊息紀錄證明之。貴行不得拒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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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積數計算
營業時間外延時交易之存款積數,依貴行訂定原則計算:
(1)轉帳交易無論轉出或轉入之帳戶積數均於次營業日計提;但對轉入後立即以金融卡提現,則該提現部分之積數仍當日扣除。
(2)綜合存款戶動用透支額度時,領現當日即計算透支息,而轉帳交易則於次營業日始計透支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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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線時可提領餘額
原開戶行存款業務離線狀態下,申請人若憑存摺及原留印鑑要求提款,其可提領餘額以貴行估算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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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終止
立約人得隨時終止本約定事項之效力,但應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至貴行處辦理。
貴行欲終止本約定事項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立約人。但立約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行得隨時以書面通知立約人終止本約定事項:
(1)立約人未經貴行同意,擅自將本約定事項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2)立約人受法院破產或重整宣告者者。
(3)立約人違反本約定事項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之規定者。
(4)立約人違反本約定事項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捌、網路銀行服務約定事項
- 網路銀行查詢服務係指利用網路銀行服務系統查詢立約人在貴行 同一戶名代碼下 所有之存款、放款往來(含現在及嗣後新增之所有存款、放款、信託及信用卡帳戶),查詢之項目悉依查詢系統所提供者而定,立約人毋須逐項申請。嗣後,貴行網路銀行所新增之查詢類服務,除主管機關或貴行另有規定外,立約人亦毋須另外申請,得逕為進行查詢。
- 非電子簽章類服務包括申請類、掛失類、資料變更服務,以及財政部頒訂之網際網路低風險性交易(含電子轉帳及交易指示),實際項目悉依貴行網路銀行服務系統目前所提供及嗣後所新增之服務者為準。
- SSL(Secure Socket Layer)機制為資料於網際網路傳輸時所用之通訊加密機制,可確保資料之完整性與隱密性。
- 立約人申請使用【網路查詢及非電子簽章類】之網路銀行服務時應領取密碼單,立約人於第一次使用時,需作密碼 及使用者代碼 變更手續,並需記住變更後之密碼 及使用者代碼 。立約人及被授權之使用者應妥善保管 ”使用者代碼”及”密碼”,如有洩漏或遭竊,立約人同意應立即向貴行辦理終止手續,或自行於貴行網路銀行上作變更。在完成終止或變更手續前,”使用者代碼”及”密碼”若遭第三人使用,概與貴行無涉,立約人願負全責,絕無異議。
- 立約人同意所設定之使用者代碼 均為「一般」等級。使用者代碼經貴行辦妥終止作業後,對於終止前,以該使用者代碼所為之各種電子訊息或指示,除屬「非電子簽章類之預約轉帳指示」外,仍然有效。
- 立約人同意憑身分證統一編號、使用者代碼及密碼,使用貴行網路銀行之【網路查詢及非電子簽章類】服務及 SSL機制之轉帳服務,從事立約人 在貴行同一戶名代碼下各帳戶之資料查詢、掛失、申請類及轉帳交易等系統上現行及嗣後貴行所新增之各項服務。立約人之密碼由貴行電腦以亂碼方式儲存,無從查知,若立約人因遺忘原設定密碼,致無法使用貴行網路銀行服務,得親自持身分證及原留印鑑向原開戶行辦理重新設定手續。
- 立約人同意【網路查詢及非電子簽章類】之網路銀行服務得採取 SSL(至少128 bit 加密)之加解密安全機制傳送電子訊息,事後立約人不得因未使用電子憑證(電子簽章),而主張或抗辯該電子訊息不完整、錯誤、有瑕疵、無效或不成立;使用SSL之加解密安全機制以貴行所定之服務項目為依據。
- 立約人利用本帳戶使用轉帳服務時,不論申請轉帳服務之項目及先後為何,須先與貴行約定轉出帳號,其中台外幣存款轉帳支出得設定為僅限約定轉入帳號或不限約定轉入帳號。
- 利用 SSL機制之【非電子簽章類轉帳交易】服務辦理新台幣轉帳,對於非約定轉入帳號單筆轉帳最高限額為新台幣伍萬元整,當日轉帳限額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整(與貴行自動化服務設備(含電子化服務)合併計算),每月轉帳最高限額累計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整;對於約定轉入帳號,除另有約定外,單筆轉帳最高限額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整,當日轉帳限額為新台幣參佰萬元整(與貴行自動化服務設備(含電子化服務)合併計算 )。
- 立約人利用貴行各種電子化轉帳服務辦理轉帳交易當日,除外匯原幣匯款及台外幣互轉之額度另有約定外,不論使用何種轉帳機制,每日全部累計最高限額與金融卡及語音服務跨行轉帳限額合併計算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整,但立約人如為個人戶,轉入立約人自己單獨在貴行開立之所有存款帳號時,單筆或每日累計之金額均無限制。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辦理 特定金錢信託 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交易,其轉出款項係存入貴行交易專戶中,無須約定轉入帳號,其單筆或每日 /月累計之金額均無限制。
- 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或電話銀行理財系統辦理轉帳繳納台外幣期貨保證金服務,每日累計最高限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整。
- 立約人 利用 網路 銀行辦理 與 外匯有關之轉帳或匯出匯款業務者,並應依下列約定辦理:
(1) 立約人 轉入本人帳戶不限金額。惟台幣活期性存款與外匯活期存款互轉,限轉入 立約人 本人帳戶,且每人每日累計最高限額(台幣轉外幣、外幣轉台幣)各不得逾等值新台幣伍拾萬元(不含)。(2)外匯活期存款不同幣別間之 轉帳及同幣別轉入 事先約定之貴行第三人帳戶之轉帳,每日累計最高限額皆不得逾等值三萬美元(不含)。
(3)立約人辦理網路銀行匯出匯款,應先指定匯出及匯入帳戶。匯出帳戶限貴行之外匯存款帳戶, 匯入帳戶限事先約定之受款人帳戶, 且每人每日累計最高 金額 不得逾等值新台幣伍拾萬元(不含)。
(4)立約人申請辦理與 外匯 有關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應遵照中央銀行公布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辦理。
(5)立約人辦理不同幣別間外匯活期存款轉帳,適用匯率依轉帳發生當時之貴行即期掛牌買/賣匯率為準,但遇外匯市場波動劇烈時,貴行得暫停受理。
(6)立約人利用網路銀行 辦理 預約轉帳,匯率依 實際轉帳日交易生效當時之貴行即期買/賣掛牌匯率計算 。
(7)貴行有權逕依有關外匯 法令 之規定 ,實代立約人為結匯申報, 立約人應悉數承認,絕不異議。如獲悉立約人已超出其得使用之外匯額度或依法令不得辦理時,貴行有權拒絕受理。
(8) 立約人辦理 外 匯匯出匯款業務同意採用 SWIFT電匯方式辦理,並 授權 貴行或貴行之通匯行,得以任何國外通匯銀行為解款銀行或轉匯銀行,如因國外解款銀行或轉匯銀行所致誤失,不論該行係由立約人或貴行所指定,貴行均不負任何責任,貴行如應立約人之請求協助辦理追蹤、查詢,其所需之郵電費用及國外銀行收取之費用概由立約人負擔,貴行並得要求先付部份款項,再行辦理。
(9) 立約人同意倘電報匯款於發送電文時,因電訊設備、線路等故障,或因電報發送或接受情況不良導致電文內容有跳行、模糊不清、不全或其他錯誤;或因其他非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致令匯款遲延送達付款地或解款行或收款人,或匯款不能送達時,貴行均不負任何責任,如因上列原因而需辦理掛失止付或退匯轉匯手續經立約人請求 貴行協助辦理時,其所需之郵電費用及國外銀行收取之費用均由立約人負擔。
(10) 立約人同意本 匯款 於國外 銀行 解款或轉匯時,其依當地銀行慣例由解款行或轉匯行自匯款金額內扣取之費用,概由收款人負擔,立約人絕無異議。
(11) 立約人 利用網路銀行 辦理 外匯 業務,自當確保台幣取款帳戶或外幣帳戶該取款幣別之存款餘額足夠,若發生存款餘額不足扣款不成功而無法順利執行外匯作業時,其後果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立約人辦理外匯匯出匯款服務時,同意貴行逕自立約人任一或指定帳戶扣取匯款手續費。
(12)立約人 使用 貴行所提供之本項服務,如依規定須再為書面處理時,立約人當儘速至貴行原開戶單位補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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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約人就本帳戶辦理轉帳作業,分即時轉帳(即時扣帳)與預約轉帳二類,以元為單位,於申請預約轉帳當時,依所定之轉帳機制,經貴行檢核其使用者代碼無誤後,貴行即受理該筆轉帳交易之預約;屆至預約轉帳當日,貴行辦理轉帳時,為保障立約人存款安全,由貴行再次檢核轉出帳號未辦理終止網路銀行轉帳服務,使用者代碼未經終止,及本帳戶存款餘額、限額、轉入帳號等其他約定條件,均屬無誤後,方辦理該筆預約轉帳交易;立約人對於預約轉帳交易之指示,可於貴行進行轉帳前,憑使用者代碼撤回之。立約人應於預約轉帳當日自行查詢轉帳處理結果,貴行不負預約轉帳結果之通知責任。如因貴行電腦系統故障導致預約轉帳無法處理時,貴行 得於中午 12:0 0後將當日之預約轉帳交易取消,立約人絕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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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約人利用貴行網路銀行辦理轉帳交易,應仔細檢核入戶帳號與金額,始予按鍵確認,倘因立約人操作轉入之銀行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之帳號或誤轉金額時,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貴行不負轉正或追還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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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約定事項各項交易 之服務時間悉依貴行各項服務受理時間為準,並以 16:30為本、次營業日帳務之切換點,休假日之交易併次營業日處理,惟辦理轉繳稅費及 特定金錢信託 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交易之帳務切換點,另依貴行相關作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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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約人同意貴行就網路銀行服務所採取之安全管制機制,如已符合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修)定經財政部洽悉或核備之「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之規定,即視為貴行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並履行確保電子訊息安全之義務。
玖、其他約定事項
- 證券交割帳戶自動撥轉:立約人與貴行約定本帳戶整合證券劃撥交割帳戶(以下簡稱「交割帳戶」)者,遇交割帳戶餘額不足支付證券各項交易款項(含劃撥交割款及立約人自行提領部分)時,授權貴行得逕自本帳戶扣款轉入,交割帳戶如有餘額時,則逕撥入本帳戶,不需另行通知立約人。
立約人同意交割帳戶整合於本帳戶後,其證券交易款項之存取明細皆整合於本帳戶之存摺或對帳單內,立約人應透過本帳戶之存摺、對帳單或貴行提供之電子化服務設備查詢證券交易款項之進出情況。 - 支(本)票背面轉帳指示:立約人所開立之本行支票存款帳戶餘額不敷支付票款時,授權貴行憑立約人(限自然人)以支票存款原留印鑑於支(本)票背面之轉帳指示,將本帳戶之台幣存款轉帳至支票存款帳戶,以支付票面金額,不需另行通知立約人。且立約人如併授權貴行自本帳戶中扣繳公用事業費用、稅費、信用卡帳款、基金申購款、借款本息、違約金、罰款、保險費、證券交割劃撥款、 特定金錢信託 或其他各種費用、款項時,除有特別約定外,貴行有權於約定扣繳當日優先自帳戶中扣除應扣繳之款項,並自行排定扣繳之順序,當日倘因扣繳約定之各款項而致立約人發生支票存款不足退票等情事,概由立約人負責。
- 立約人未滿二十歲者,於立約人年滿二十歲前,辦理本帳戶存款之存、提款、轉帳等各項交易均不得涉及兌換新台幣,如有違反立約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願連帶負一切法律責任。
- 立約人如為外國人,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效力及方式等均應適用中華民國之法律。
- 立約人同意貴行得隨時修訂各項服務之相關規定,各項交易之金額、次數限制、貨幣單位暨應付費用等;關於本約定書內容之增修 ,立約人同意(一)遇 貴行增加或修改與本約定書有關之服務項目時,除 貴行另規定必須另行申請者外,立約人自動享有增加該新增或修改服務項目,無須與 貴行另行約定,立約人願遵守新增或修改服務項目之相關規定。(二)貴行修改本約定書內容時,同意遵守新修改之內容,無須與 貴行另行約定。(三)同意 貴行得將修改後之約定書置於營業處所供索閱或於網頁上公告供客戶查閱, 以代通知。
- 本約定書各條標題,謹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本約定書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
- 立約人因本約定書有關之一切債務而涉訟時,同意以臺灣 地方法院為雙方合意之第一審管轄法院。
- 本約定書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存摺內頁約定事項、貴行相關規定及一般銀行慣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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