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即日起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新增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三款。
二、自98/3/1起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修訂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
三、自98/3/1起,本行將修訂國際機場特約貴賓室及新貴通國際機場貴賓室禮遇之權益內容。
四、自98/7/1起,本行將修訂國際機場外圍免費停車及道路救援之權益內容。
為了讓您更了解自身的權益,茲提供修訂前後內容對照表暨其生效日期供您參考。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項目 | 變更前 | 調整/變更後 | 生效日期 |
約定條款 | 第十二條(帳單) 乙方於每月繳款期限前,寄送或透過電子文件傳送消費明細及帳單給甲方核對。如甲方於當期繳款期限起7日前,仍未收到消費明細及帳單,應即向乙方查詢,並得請求以掛號郵件、普通郵件或傳真方式補送,其費用由乙方負擔,但如甲方請求乙方補送三個月以前之消費明細及帳單,則每次每個月份應繳交補寄帳單手續費新台幣150元整。甲方不得以未收到消費明細及帳單為抗辯,延遲或拒絕繳款。甲方於申請表格所載聯絡地址或其他聯絡方式有所變更而未通知乙方者,則以最後通知之聯絡地址或申請表格上所載聯絡地址為乙方應為送達之處所。乙方將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向甲方最後通知之聯絡地址或申請表格所載聯絡地址發出後,經通常郵遞之期間,即視為已合法送達。 | 第十二條(帳單) 乙方於每期繳款期限前,寄送或透過電子文件傳送消費明細及帳單給甲方核對。如甲方於當期繳款期限起7日前,仍未收到消費明細及帳單,應即向乙方查詢,並得請求以掛號郵件、普通郵件或傳真方式補送,其費用由乙方負擔,惟以一次為限,如請求補送第二次(含)以上者,應繳交補送帳單手續費新台幣150元整。甲方不得以未收到消費明細及帳單為抗辯,延遲或拒絕繳款。 甲方亦得請求乙方補送當期(不含)以前之消費明細及帳單,惟除前兩個月份帳單之第一次補送費用由乙方負擔外,其餘每次每個月份皆應繳交補送帳單手續費新台幣150元整。 甲方於申請表格所載聯絡地址或其他聯絡方式有所變更而未通知乙方者,則以最後通知之聯絡地址或申請表格上所載聯絡地址為乙方應為送達之處所。乙方將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向甲方最後通知之聯絡地址或申請表格所載聯絡地址發出後,經通常郵遞之期間,即視為已合法送達。 | 98/3/1起 |
第十三條第一項(帳款疑義之理程序) 甲方如對消費明細及帳單所載事項有疑義,須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檢具理由及乙方要求之證明文件(如:簽帳單或退款單收執聯及書面聲明)通知並請求乙方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或就該筆交易依各信用卡組織之作業規定,向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辦理預借現金機構主張扣款,並得就該筆交易對乙方暫停付款(惟使用自動化設備預借現金除外)。 | 第十三條第一項(帳款疑義之理程序) 甲方如對消費明細及帳單所載事項有疑義,須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檢具理由及乙方要求之證明文件(如:簽帳單或退款單收執聯及書面聲明)通知並請求乙方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或就該筆交易依各信用卡組織之作業規定,向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辦理預借現金機構主張扣款,並得就該筆交易對乙方暫停付款(惟使用自動化設備預借現金除外)。惟如經乙方通知甲方扣款失敗,而甲方仍欲續行仲裁程序時,甲方需以書面承諾支付仲裁相關處理費用後,乙方始代為向信用卡國際組織提出仲裁之請求。 | 98/3/1起 | |
第十七 條第三項(卡片被竊、遺失或其它喪失占有) 辦理掛失手續前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被冒用之自負額以新台幣3000元為上限(不含掛失手續費新台幣1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免負擔自負額: 1、 甲方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時起前二十四小時以後被冒用者。 2、 冒用者在簽單上之簽名,以肉眼即可辨識與甲方之簽名顯不相同或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可辨識與甲方之簽名不相同者。(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部份,甲方辦理掛失手續前之冒用損失,由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負擔,不適用本項自負額之約定) | 第十七 條第三項(卡片被竊、遺失或其它喪失占有) 辦理掛失手續前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被冒用之自負額以新台幣3000元為上限(不含掛失手續費新台幣1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免負擔自負額: 1、 甲方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時起前二十四小時以後被冒用者。 2、 冒用者在簽單上之簽名,以肉眼即可辨識與甲方之簽名顯不相同或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可辨識與甲方之簽名不相同者。 3、 冒用者於本行同意辦理特定金額內免簽名之特約商店進行免簽名交易,且確認非甲方本人交易且非甲方串謀之交易。 (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部份,甲方辦理掛失手續前之冒用損失,由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負擔,不適用本項自負額之約定) | 即日起 | |
第二十一條 (契約之變更) 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同意如遇乙方或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之名稱或組織等變更情事時,本申請書仍繼續有效,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無需另填申請書或同意書,仍願遵守本申請書之各項約定條款。 甲方一旦接受、持有或使用信用卡即視為同意並接受本約定條款及乙方所舉辦各項活動之各項約定,乙方有權隨時修訂或增訂本約定條款及乙方所舉辦各項活動之內容。本契約約款或活動內容如有修改或增刪時,乙方以書面或帳單通知甲方後,甲方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乙方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通知甲方,並於該書面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甲方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甲方未於該期限內表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甲方如有異議,應於得異議期間內通知乙方終止契約,且除第五款事由外,並得請求按實際持卡月份比例(不滿一個月者,該月不予計算)退還年費。 1.增加向甲方收取之年費、手續費及提高其利率、變更利息計算方式及增加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 2.信用卡發生遺失、被竊等情形或滅失時,通知乙方之方式。 3. 甲方對他人無權使用其信用卡後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 4. 有關信用卡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5.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之通知經乙方向甲方申請表格上所載<或最後所通知>之連絡地址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送達,甲方不得以未收到通知為由而拒絕履約。 | 第二十一條 (契約之變更) 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同意如遇乙方或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之名稱或組織等變更情事時,本申請書仍繼續有效,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無需另填申請書或同意書,仍願遵守本申請書之各項約定條款。 甲方一旦接受、持有或使用信用卡即視為同意並接受本約定條款及乙方所舉辦各項活動之各項約定,乙方有權隨時修訂或增訂本約定條款及乙方所舉辦各項活動之內容。本契約約款或活動內容如有修改或增刪時,乙方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後,甲方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乙方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並於該書面或電子郵件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甲方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甲方未於該期限內表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甲方如有異議,應於得異議期間內通知乙方終止契約,且除第五款事由外,並得請求按實際持卡月份比例(不滿一個月者,該月不予計算)退還年費。 1.增加向甲方收取之年費、手續費及提高其利率、變更利息計算方式及增加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 2.信用卡發生遺失、被竊等情形或滅失時,通知乙方之方式。 3. 甲方對他人無權使用其信用卡後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 4. 有關信用卡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5.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之通知經乙方向甲方申請表格上所載<或最後所通知>之連絡地址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送達,甲方不得以未收到通知為由而拒絕履約。 | 98/3/1起 | |
國際機場特約貴賓室及新貴通國際機場貴賓室禮遇 | 1. 憑富邦白金卡以上等級之信用卡(含聯名/認同卡)可免費使用桃園、高雄、香港、廣州、上海、北京、新加坡、吉隆坡及溫哥華等13處國際機場特約貴賓室。 2. 富邦世界卡/白金商務卡/a miles航空白金卡之持卡人不得持新貴通會員卡於上述地區免費使用新貴通貴賓室。 | 1. 憑富邦白金卡以上等級之信用卡(含聯名/認同卡)可免費使用台灣桃園國際機場一期、二期航廈及高雄小港國際機場等3處之摩爾國際商務中心暨貴賓室(免費使用之條件及方式等依原權益內容),香港、廣州、上海、北京、新加坡、吉隆坡及溫哥華等10處國際機場特約貴賓室之服務則予取消。 2. 富邦世界卡/白金商務卡/a miles航空白金卡之持卡人不得持新貴通會員卡於台灣桃園及高雄小港國際機場免費使用新貴通貴賓室。 | 98/3/1起 |
| 國際機場外圍免費停車
| 富邦鈦金卡/白金卡持卡人每年可享有之國際機場外圍免費停車服務次數及每次可停天數如下: 1. 富邦鈦金卡友可享每年不限次數、每次5天之免費停車優惠。 2. 富邦a miles航空卡白金卡友可享每年不限次數、每次10天之免費停車優惠。 3. 富邦白金卡友可享每年5次、每次5天之免費停車優惠。 | 富邦鈦金卡/白金卡持卡人每年可享有之國際機場外圍免費停車服務次數及每次可停天數如下: 1. 富邦鈦金卡友可享每年不限次數、每次7天之免費停車優惠。 2. 富邦a miles航空白金卡/白金卡友可享每年2次、每次7天之免費停車優惠。 | 98/7/1起 |
道路救援 | 富邦金卡以上等級信用卡(含聯名卡、認同卡)之持卡人,事先完成車號登錄並生效後,即可於權益有效期限內享有不限次數之免費道路救援服務。 | 1. 富邦白金卡以上等級信用卡(含聯名卡、認同卡)之持卡人,事先完成車號登錄生效,並於使用本服務之前月帳單有任一筆新增消費,即可於權益有效期限內享有每歸戶3次之免費道路救援服務。(其餘優惠內容同原權益。調整後之權益有效期間自98年7月1日起至99年6月30日止。) 2. 取消富邦金卡(含聯名卡、認同卡)持卡人享有免費道路救援服務之權益。 3. 未登錄車號或登錄後尚未生效或使用道路救援服務之前月帳單未有新增消費或超過免費服務次數之富邦白金卡以上等級持卡人以及富邦金卡持卡人使用道路救援服務可享富邦卡友優惠價。 | 98/7/1起 |
注意事項:如您對以上條款或權益之修改內容有任何異議,您可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1條之約定,於修訂生效日之前,通知本行終止契約。若您未於該期間內通知本行表示異議,將視同您已接受修正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