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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額旅遊平安保險

(本權益有效期限至99年07月31日止)

只要以有效之同一張富邦信用卡支付持卡人本人、配偶及出生滿一個月未滿25足歲之未婚子女全額之公共交通工具票款或80%以上之旅行社團費,皆可享有以下保障:

因新修正之保險法107條已於99年2月3日生效,故本權益下述內容僅適用至原保單之保險期間期滿(99.7.31止),而99.8.1起之權益內容及有效期限,將以屆時本行網站公告為準

 

 

信用卡持有人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行平安保險

一、最高承保範圍:           

  

      1.世界卡/無限卡:新台幣3,500萬元 

     2.商務卡:新台幣3,000萬元    

        3.鈦金卡/白金卡:新台幣2,000萬元 

        4.金卡:新台幣1,200萬元 

        5.普卡:新台幣500萬元 

 

二、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以同一張信用卡支付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於保障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殘廢或死亡者,承保之保險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前項被保險人所使用之公共運輸工具票證,若係公共運送業者或旅行社提供之優惠票,且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金額未及該機票票面價額之百分之三十者,對於被保險人因使用該機票而遭遇之意外傷害事故,保險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三、保障期間: 

  1. 被保險人搭乘商用飛機時: 
    (1) 於飛機原訂起飛前或抵達目的地機場後五小時內,使用車輛直接往返機場期間;「車輛」係指須用以到達或離開機場為目的 ,並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由領有駕照的駕駛員駕駛之交通工具,但不包括機器腳踏車、腳踏車、手拉貨車、板車、獸力行駛車輛之交通工具。
    (2) 於機場內等候搭機期間。
    (3)搭乘及上下商用飛機期間。 
  2. 被保險人搭乘及上下前款以外之「公共運輸工具」之期間。

四、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殘廢時,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1.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2. 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3.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當地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4. 被保險人受麻醉藥、大麻、鴉片、興奮劑、及類似物品之影響。
  5. 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或其他類似之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6.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7. 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或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8. 恐怖主義或其他軍事行動不在本保險承保範圍之內。

備註:

  1. 「公共運輸工具」係指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行駛於固定航、路線之商用客機或水、陸上公共交通工具。但具有下列特性者,非本契約所稱之公共運輸工具
    (1) 供遊覽之用而非經常性載運旅客之用者,如:麗星郵輪、遊覽車、觀光景點專用之交通工具等。
    (2) 限特定或可得特定之團體或個人搭乘者,如:總統包機、軍機等。
    (3) 國內大眾捷運系統、貓空纜車及公車,前述公車係指在核定路線內及核定區域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2. 依據主管機關規定:以未滿14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投保之喪葬費用保 險金額(身故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額度上限。【民國91.12.31(含)以前,不得逾新台幣100萬元;民國92.1.1起,合併前述金額則不得逾新台幣200萬元】,其超過部份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旅遊不便險


旅遊不便險部分係承保因搭乘商用飛機之班機延誤、行李延誤、行李遺失、旅行文件重置、行程取消或劫機事故所致之損失。 但被保險人嗣後取消前述商用客機或團費之交易或被保險人所使用之機票若係航空公司或旅行社提供之優惠票,且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金額未達該機票票面價額之百分之三十者,保險公司對上述各項費用或損失不負理賠之責。

 


◎班機延誤費用

  1. 保險金額:每人每次事故上限新台幣 10,000 元 / 每卡每次事故上限新台幣 20,000 元。 
  2. 保險範圍及期間: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被保險人須支付之班機延誤費用,本公司於本保險 契約所載之「班機延誤費用保險金額」內負理賠責任:
    甲 .被保險人預定搭乘之班機延誤起飛達四小時以上者。
    乙.被保險人所預定搭乘之飛機班次被取消,於四小時內無其他飛機可供其轉搭者。
    丙.被保險人所預定搭乘之飛機班次座位因超額訂位而被取消,於四小時內無其他飛機可供其轉搭者。
    丁.被保險人所預定之轉接班機因前班班機延誤而致失接,於四小時之內無其他飛機可供其轉接者。

      備註:

  • 前項所稱「班機延誤費用」,係指於班機延誤期間滯留於延誤當地以承保之信用卡支付下列費用(請保留簽單及發票)
    1.合理且必要之膳食、住宿費用。  
    2.來往於機場及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用。  
    3.因班機延誤而須住宿,且被保險人行李已交寄而須購買之日用必需品費用。  
    4.國際電話費。
  • 被保險人的預定行程若係一接續性的行程,雖該行程發生一次以上之班機延誤事故,本公司對於因此所生之班機延誤費用,仍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每人每次事故保險金額」為限。 
  • 日用必需品僅限 : 內、睡衣及其他必要之衣服鞋襪 ; 基礎盥洗用品及生理用品。

 

◎行李延誤費用

  1. 保險金額:每人每次事故上限新台幣 10,000 元 / 每卡每次事故上限新台幣 20,000 元。 
  2. 保險範圍及期間: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因航空公司處理不當,致被保險人隨行交運之行李於飛機抵達目的地機場六小    時後仍未送達者,對於被保險人領回行李前為應急而購買必要之日用必需品所支付之費用,本公司於本保險契約所載之「行李延誤費用保險金額」內負理賠責任,但最高以被保險人到達目的地後二十四小時內所須支出之費用為限。

      備註:

  1. 前項所稱「行李延誤費用」,係指於行李延誤期間以承保之信用卡支付下列費用(請保留簽單及發票):日用必需品僅限 : 內、睡衣及其他必要之衣服鞋襪 ; 基礎盥洗用品及生理用品
  2. 被保險人需以承保之信用卡支付商用客機全部票款始獲得保障,且因行李延誤而須購物所產生之費用,本公司始負賠償責任。

 

◎行李遺失購物費用

  1. 保險金額:每人每次事故上限新台幣 30,000 元 / 每卡每次事故上限新台幣 60,000 元。 
  2. 保險範圍及期間: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因航空公司處理不當,致被保險人隨行交運之行李遺失,或於飛機抵達目的地機場二十四小時後仍未送達者,亦在承保範圍內。對於被保險人領回行李前為應急而購買必要之日用必需品所支付費用,本公司於本保險契約所載之「行李遺失購物費用保險金額」內負理賠責任,但最高以被保險人到達目的地後一百二十小時內所須支出之費用為限。 本公司若已依前條規定給付行李延誤保險金者,則本公司依前項規定所負之理賠責任以行李遺失保險金扣除已給付之行李延誤保險金之餘額為限。

      備註:

  1. 前項所稱「行李遺失購物費用」,係指於行李遺失期間以承保之信用卡支付下列費用(請保留簽單及發票):日用必需品僅限:內、睡衣及其他必要之衣服鞋襪;基礎盥洗用品及生理用品。
  2. 行李箱之購入金額,恕不在理賠範圍內。
  3. 被保險人需以承保之信用卡支付商用客機全部票款始獲得保障,且因行李遺失而須購物所產生之費用,本公司始負賠償責任。

 

◎旅行文件重置及留滯必要費用

  1. 保險金額:每人每次事故上限新台幣5,000元。 
  2. 保險範圍及期間: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從事國外旅行時,其護照、簽證或出入旅行地之通行證明文件等(不含機票、信用卡、旅行支票和現金)因毀損滅失,或遭強盜、搶奪、竊盜而遺失所生之文件重置費用,及其被留滯於旅行當地所生之必要住宿、餐飲及交通費用,本公司於「旅行文件重置及留滯必要費用保險金額」內負理賠之責。旅行文件重置及留滯必要費用必須發生於居住國以外地區本公司始負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應於發現前項損失後二十四小時內向海關、警察機關、交通運送機構或旅行當地之主管機關報案。若未於約定時間內報案者,本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行程取消費用

  1. 保險金額:每人每次事故上限新台幣30,000元。 
  2. 保險期間及範圍: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預定從事國外旅行時,因被保險人、其配偶、父母或子女死亡或病危,致被保險人須取消預定行程,且其已預先支付之交通票證、住宿費用、簽證費或其他保證金等費用無法使用或無法取回時,本公司於「行程取消費用保險金額」內負理賠之責。

 

◎劫機補償

  1. 保險金額:每人每日事故上限新台幣5,000元,每卡每次事故上限新台幣15,000元。
  2. 保險期間及範圍: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搭乘飛機遭遇劫機事故時,本公司依其受劫持期間之日數按日給付「劫機補償保險金」;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但以保險契約所載「劫機補償保險金額」為限。前項所稱「劫機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搭乘之飛機遭遇非由合法政府或司法機關控制指揮之個人或團體,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式劫持使用中之飛機或控制該飛機之正常飛航或限制機上乘客之行動者。

◎旅遊不便保險之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事故或損失,保險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1. 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或其他類似之武裝變亂所致者。
  2. 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3. 被海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沒收、扣留、徵收或銷毀者。
  4. 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所致者。
  5.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6. 被保險人因受麻醉藥、大麻、鴉片、興奮劑及類似物品之影響,而致生之「旅行文件重置費用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7. 被保險人、其配偶、父母或子女之死亡或病危係因下列原因所致者,其「行程取消費用」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1)自殺、自殘或鬥毆行為。但為正當防衛者,不在此限。
    (2)受麻醉藥、大麻、鴉片、興奮劑、及類似物品之影響。
    (3)飲酒後駕(騎)車,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當地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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