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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單分期繳款特別約定條款

申請人茲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貴行)申請「帳單分期繳款」,辦理信用卡應付帳款分期繳款專案(以下簡稱本專案),申請人除遵守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外,並同意遵守以下特別約定條款:

  1. 本專案僅適用貴行信用卡最近一期繳款紀錄為全額繳款之正卡持卡人提出申請,如持卡人申請分期之當期信用卡帳單應付帳款中有任何形式預借現金交易之入帳款項(包括但不限預借現金專案、分期金專案、拼現金專案、餘額代償專案)或申辦時無持有任一貴行有效信用卡、有逾期繳款紀錄或為貴行信用卡代償戶、協議清償戶等,貴行得不受理該案申請,另如持卡人已辦理自動扣繳者亦同。
  2. 申請人申請本專案須於各期信用卡帳單所列繳款截止日前向貴行提出申請,且申請之當期信用卡帳單新增消費金額須達新台幣伍仟元(含)以上,並以當期信用卡帳單應付帳款總金額扣除當期帳單最低應繳金額後之金額為分期繳款申請金額。
  3. 申請人申辦本專案,一經貴行核准後,即不得變更或取消,且仍應於申請分期之當期信用卡帳單繳款期限前,繳足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以上之金額,本專案申請始生效力,如申請人未繳足當期最低應繳金額,則按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之逾期相關規定處理,並計算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
  4. 本專案生效後,貴行得以申請人「當期帳單應付帳款金額」扣除「當期已繳款金額」(至少須繳足最低應繳金額)後剩餘未償還之金額作為「分期繳款生效金額」。
  5. 前條「分期繳款生效金額」仍為申請人之信用卡應付帳款並占用信用額度,申請人得依貴行核定之分期繳款期數,自次期起分期按月平均攤還,除不盡之餘數則併入第一期應攤還本金中還款。
  6. 申請人同意按「分期繳款生效金額」乘以「分期繳款手續費率」及「分期繳款期數」後於期初支付貴行「帳單分期繳款手續費」,惟在貴行同意下,申請人得依貴行核定之分期繳款期數均攤至各期信用卡帳單應付帳款中支付。
  7. 本專案分期期間出帳之「每期應攤還本金」及「分期繳款手續費」將併入申請人信用卡每期結帳帳單之最低應繳金額中收取。
  8. 若申請人要求提前清償,則除貴行已收取之分期繳款手續費不予退還外,貴行並有權一次收取剩餘未償之帳單分期繳款手續費,且併入申請人要求清償日後最近一期信用卡帳單之最低應繳金額中收取。
  9. 申請人如有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2條各款或第23條相關事由而遭強制停用信用卡或終止信用卡契約者,貴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將本專案所有未到期之每期應攤還本金視為全部到期,並有權一次收取剩餘未償之「帳單分期繳款手續費」。
  10. 本專案不適用貴行各項紅利回饋辦法(含現金回饋及哩程數累計)。
  11. 貴行得保留本專案申請核准與否、變更或終止本特別約定條款、與分期繳款期數及手續費率調整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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