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為台北市市庫代理銀行及代辦國庫(稅)業務之銀行,所代理或代辦之公庫債權享有優先受償之權。 本行為台北市市庫代理銀行及代辦國庫〈稅〉業務之銀行,依公庫法第6條規定,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於清理或破產時,其所代理或代辦之公庫債權,有優先受清償之權,其受償順序為鄉〈鎮、市〉庫、縣〈市〉庫、直轄市庫、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