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富邦銀行

公告訊息

有關公庫法第6條規定「公庫債權有優先受清償之權」疑義之說明。

  1. 依臺北市政府財政局99年6月30日北市財務字第09912544700號函暨財政部99年6月24日台財庫字第09903048570號函辦理。
  2. 公庫法第6條與銀行法第64條之1分別訂有公庫債權及金融機構一般存款債權優先受償之規定,兩者優先權之位次尚無先後之分,係屬同順位具優先權之債權,受債時應按債權額比例清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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