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庫支票掛失止付
- 向台北市政府財政局支付科辦理掛失手續,取得『市庫支票記載事項通知書』
- 持『支票記載事項』、『遺失單據申請書』、『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至本行公庫部辦理掛失手續,如為自然人,需本人持身份證正本及印鑑,如為公司或其他法人,應持公司營業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與公司執照或法人登記證 等)由負責人本人親自持身分證正本辦理。
- 如原市庫支票記載『禁止背書轉讓』,憑公庫部手續辦理完畢交付之 『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至台北市政府財政局支付科處辦理新票據核發,如未記載者,應憑上述通知書於五日內(包含假日)至法院辦理公示催告並將辦理之證明文件交付公庫部,俟取得除權判決書後向台北市政府財政局支付科申請補發市庫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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